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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表兄妹18年婚姻被判决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18:06 中国三峡新闻网

  本网讯(记者黄金华 通讯员 李家明)14日,忠县拔山镇的何某和李某万万没有想到,他们竟在结婚后18年后,因双方父母是同胞兄妹,被法院判决系无效婚姻,让这对表兄妹和附近群众着实吃惊不小。

  据忠县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于1987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李某确立恋爱关系。1988年10月,双方在忠县原庙垭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女到男方家中定居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2005年春节后,李某外出与何某分居生活至今。2007年2月,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何某之母李某与李某之父系同胞兄妹,二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系无效婚姻。法院遂于昨日作出判决: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说法:

  此案主审法官李家明:为什么十多年的婚姻却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已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

  此案原告而言,其与被告同源于外祖父母,因此,原、被告之间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原、被告既然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应当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无效婚姻自开始即不产生法律效力,故原、被告的婚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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