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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连夜赶工致残 公司为免赔偿称其故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14:4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杭州3月19日消息(记者陈淦 通讯员薛学) 员工在连夜赶工期间,不甚致残,而公司因不愿支付劳动部门裁定的赔偿金,声称员工系故意致残来求得索赔金。

  汪某是浙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2005年7月21日,汪某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从事压铸工作,并约定工资以成品件数计算。

  去年5月10日,汪某在压铸机操作过程中,拿铁夹钳敲产品绕口时,左手食指被击伤。为此,汪某住院治疗多日。同年8月29日,武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汪某的伤为工伤,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汪某伤势为十级伤残。

  同年12月14日,武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汪某在该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555元,裁定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汪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万元左右。

  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汪某的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汪某系故意受伤,当时汪某所从事的那道工序,左手离敲击部位有30厘米,正常敲击的话根本不可能敲到手,左手会被击伤只能是汪某的故意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的故意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不该由公司支付汪某受伤的一切费用,且应由汪某承担一切案件处理费。

  汪某认为,公司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自己工作一直都兢兢业业,也服从公司的安排,自己是做计件工作的,收入微薄,可靠自己的努力,一个月也能挣到1600元左右,在受伤的那晚,自己连夜赶班,直到凌晨3点才受伤,自己怎么可能故意去受伤遭罪呢?况且,如果公司认为自己的伤不是工伤,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但公司没有提出。所以请求法院支持劳动仲裁裁决,驳回公司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公司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也未对相应的工伤认定提出复议申请,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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