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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经理被抓状告公安局 公安局称法院无权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07:5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核心提示

  因价格纠纷,厂外销售人员与厂方的货款迟迟未结清。

  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将销售人员抓去关了起来,并催家属交钱赎人。

  两个多月后,警方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了10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

  当事人称并没有收到传唤通知,讨要无果后向法院状告公安局。

  庭审中,公安局称法院无权受理此案。

  迟迟未结账,警察来抓人

  今年57岁的熊刚原为宜昌市葛洲坝粘合剂开发公司中原分公司经理,后下海自己做生意,利用其在粘合剂营销方面的业务关系,为其它一些粘合剂厂做代销,并在徐州市铜山区租房开设了一个办事处。

  2005年9月20日,外出一周的熊刚回到办事处,当他打开房门时,眼前的景象却让他大吃一惊:房间里竟然住着两个素未谋面的彪形大汉。

  就在熊刚惊诧之时,其中一名男子亮出证件,自称姓周,是应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因熊刚涉嫌对应城市粘合剂厂有“职务侵占”行为,决定对其刑拘。

  熊刚随后被送到徐州市看守所关。事后,他才知道,办事处的营销员洪艳早于当月13日就被应城来的这两名警察“送”进了徐州市看守所。

  一周后,熊刚和洪艳被带回应城市公安局看守所关。在被应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民警提审时,熊刚才闹清事情原委:应城市粘合剂厂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侵占货款12万元。

  关于这笔货款,熊刚的说法是:2001年-2003年,他与应城市粘合剂厂达成口头代售协议,在该厂以每套30元的批发价拿货,然后以100元的价格外销,由厂方开具

增值税发票,交给熊某与受货单位结账(增值税款由熊某给付)。期间,双方未正式结账。到了2003年下半年,应城市粘合剂厂提出以前定价过低,要求结账时将定价从30元提高为50元,双方因此起了争执。

  在应城市公安局,熊刚称,由于一些受货单位尚未结款,他又拿不到厂方按30元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致使他在外有6万多元货款未结清。后来,有一家外销单位有4万元货款已开票但未付款,他无奈之下刻了一枚应城市粘合剂厂的财务章,办了转款手续。因双方在结算价格上仍旧各执一词,此后,他分两次给了厂方一万多元货款后便暂停了付款。

  21万元赎人

  2005年9月30日上午,正在武汉打工的熊晓东接到应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电话,称其父亲熊刚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拘留。

  接到这个电话,时年26岁的熊晓东悲喜交加。喜的是,多日联系不上的父亲终于有了下落;悲的是,父亲深陷囹圄,不知道会遭什么罪。熊晓东向记者讲述当时情景时,仍语音哽咽。

  当天,熊晓东在武汉请了一名律师,两个人风风火火地赶到应城,下午4点多钟找到办案人员周某。周他将熊晓东带到看守所,让父子两人见了面,但两人没说上几句话,看守所就到了下班时间。

  透过无情的铁栏杆看着父亲的背影,熊晓东泪如雨下。

  在律师点拨下,熊晓东请有关办案人员吃饭,周某等5人到场。在饭桌上,周某让熊晓东赶快筹钱赎人。第二天,熊晓东到经侦大队询问赎金数额时,对方回答是18万元,后来改口为21万元。

  国庆节过后,熊晓东不断接到父亲用周某等人手机打来的电话,周某本人也几次打来电话,电话内容均是催他快筹钱保人。有一次,熊晓东说没有钱,周某提醒说,警方没收的一张写有熊晓东名字的

银行卡上有21万元,这笔钱可以用作保证金。

  为救父亲出来,熊晓东只得答应取钱赎人,其中10万元为熊刚、洪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另11万元由警方交给了应城市粘合剂厂出纳员,厂方开具了两张收据,一张为7万元货款,另一张为4万元赔偿款,时间是2005年10月20日。

  2006年1月,应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通知熊刚及洪艳,因传唤不到,决定没收两人缴纳的10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

  洪艳则说,她于2005年12月初去应城市公安局报到后第三天,就收到应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发来的传讯通知,因其家住鹤丰县山区,通知10多天后才送到她家中。她当时曾打电话询问一名办案人员,得到的回答是可以不去。

  熊刚以传唤通知没送达为由,拒绝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并向经侦大队要说法。

  熊晓东拿出了双方交涉时的现场录音。录音上有一个男子称:“明人不说暗话,这个保证金我肯定要收。”“你想把这个保证金要回去,是不可能的。”“你交保证金的时候,我们就给你说得很清楚,这个钱我们肯定是要全部没收的,现在只不过是个手续问题”。

  该男子还说:“取保候审后,到公安局报到的规定是‘活’的,我现在规定你每个月一号来,以后你可以半年来一次。这东西都是活的。这个‘该条’(是)谁规定的?该我们办案人员规定。是不是?这个该条没有说你是一个星期来一次、一个月来一次或是一年来一次,是不是?所以说法律啊,要说活的也是活的,要说死的也是死的。”

  熊刚说,应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强行没收保证金后,没有开收据或发票。此后,应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也再未向两人联系。

  公安局:法院无权受理

  2006年10月27日,因取保候审期满,熊刚与洪艳到应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要求销案,但他们得到的却是一份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解除理由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熊刚说,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条件有2个,一是取保候审的一年期限到期,一个是撤销案件。而以期满为由,则属继续认定他们是犯罪嫌疑人。

  熊刚和洪艳不服,向应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但被告知无效。此后,熊刚来到宜昌市葛洲坝法院,将应城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今年1月13日,宜昌市葛洲坝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在庭审中,熊刚的律师认为,应城市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指控熊刚的理由不合法。因为,熊刚只是中间商,他与应城市粘和剂厂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使有债务,也属于经济纠纷,应上诉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不能介入,而目前已将货款付清。

  金律师称,他到应城市粘合剂厂取证时,厂方一负责人称,熊刚要是早点支付那5万元货款,他们根本就不会请公安部门介入,并称熊刚支付的款项,企业也没得到多少。这也有录音为证。而应城公安局不仅羁原告,还将熊刚及洪艳的10万元保证金没收,涉嫌滥用职权。并指明有录音文件,称当时应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周某明确说过,收取保证金的目的,就是没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撤销取保候审决定,并赔偿相应损失。

  对此,应城市公安局的委托律师称,对方支付货款,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积极退赃”,录音未经当事人允许,属于无效证据,并称葛洲坝法院没有权利受理此行政诉讼案件,因为该局一直是以刑事案件手续办理此案,而且,案件仍在侦查阶段。

  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记者 党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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