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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代人写欠条被追款者告上法庭(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14:37 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特约记者 郭丛生/文 吴之如/图

  和谐社会提倡亲朋邻里间互帮互助。但在现实中,有的好心人却因帮助人吃了官司。这些人的遭遇提示人们,当你出于好心帮助他人时,要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切忌草率行事。

  帮邻居看孩子担责

  赵某与宋某系邻居。2006年10月10日,赵某因外出办事,就将4岁的儿子托付给宋某照看。宋某受托后,因急着到亲戚家参加婚礼,便又将孩子转交给邻居汪某照看。中午,在汪某忙于做饭时,孩子跌入铝锅内被烫伤,住院花去治疗费6000余元,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赵某多次要求宋某与汪某赔偿自己儿子的医疗费用,结果遭到二人拒绝,无奈她只好将二人告上了法庭。

  2007年1月1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宋某与汪某各赔偿赵某儿子的医疗费3000元。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有过错或者实施超越委托权限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受托人宋某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又把照看孩子的任务转托给汪某。二被告又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导致孩子烫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捎朋友出车祸也要赔

  2006年9月13日,宋某搭乘朋友刘某的中巴车去县城办事。途中,当车行至一交叉路口时,与对面田某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宋某左腿骨折,住院花去医疗费8927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宋某把刘某和田某同时告上法庭。

  2007年1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田某、刘某分别赔偿宋某医疗费5356.2元和3570.8元。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尽管驾驶员的初衷是助人为乐,且丝毫未收取乘车人的报酬,但搭车人的损失是因为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搭车人的经济损失。

  代写欠条代人受过

  2006年11月,李某在朋友孙某的介绍下,到王某的经销点购买一批暖气片。暖气片装车后,因李某没有将全部货款付清,双方发生争执。后经协商,争执双方同意先由孙某代李某为王某书写欠条一份。然而此后,李某却以“货款早已当面付清”为由,对欠暖气片款的事实不予认可。无奈之下,王某手持这一欠条将孙某推上了被告席。

  2007年2月6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令孙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王某的货款。

  法官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孙某因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人证言加以证明,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导致有苦没处诉,有冤说不清的结果。

  危急时刻帮“倒忙”

  2006年底的一天,居民刘某乘坐张某的中巴车从外地回家。途中,为了躲避停在路右边的一辆面包车,司机张某向左打方向盘欲绕过该车,与此同时,刘某看到对面一辆摩托车飞驰而来。情急之中的刘某抓住方向盘向右猛打。结果,中巴车撞上了路右边的路沿石。因为这次事故,张某花去车辆修理费等6000余元。在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

  2007年2月2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乘车途中,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均应由驾驶员来处理。故刘某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在被告拨方向盘时,没有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4200元。

  法官说法: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毋庸置疑,在遇到危险的情况下,一个技术娴熟的驾驶员比一般人更能妥善处理。本案中,刘某并不具备驾驶技术,他所认为的“危险”只是自己的假想而已,其自作主张拨动方向盘的行为,实际上不但没有“避险”反而给全车人带来了危险,其过错是明显的,因而应承担主要责任。

  胡乱担保代人偿债

  孙某与吴某系“铁哥们”。2007年1月,孙某为做生意向银行贷款5万元,在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便找到吴某做担保人。吴某满口答应下来。保证合同中约定,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孙某因为做生意赔本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

  2007年3月1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令吴某偿还贷款5万元。

  法官说法: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吴某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孙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时,银行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吴某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其偿还贷款。当然,吴某承担责任以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孙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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