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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过劳死应纳入职业病范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4日22:45 CCTV-中国法治报道
李华的丈夫 荣誉证书 小学校门 主持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48小时”的限定,似乎成了争论的焦点。现代社会的快节奏,让知识型中青年成为过劳死的高发人群,一些国家,已经把过劳死列为职业病并写进了法律。人们该如何对待李华事件以及它所折射出的过劳死问题呢?记者采访了中华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 智。 教育局和一些劳动工伤认定部门的做法,按照法律规定是没有错的,应该说是依法来执行的,恰恰是我们立法中的问题。 专家表示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李华的确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专家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用48小时界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实存在不合理性。 中华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梁 智: 如果放弃抢救让他死亡在48小时之内,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是, 如果超出一个小时就不认定为工伤,这对于这样的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专家认为出现这样的问题,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梁 智: 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国家对于这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在更高层次方面《职业病防治法》当中没有列进去,没有对这方面的规范。 在《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凡是职业病都将被视作工伤,也就是说只要过劳死被认定为是职业病的一种,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不必受抢救时间的限制。但是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中过劳死却并不在职业病范围。 中华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梁 智:《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是,对于那种明显存在职业侵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过劳死这个问题,因为它是一种慢性的长期的,甚至是一种隐性的不是显性的,这样的一些社会现象,当时的时候出现的还比较少,另外是隐性的,所以说被忽略了,但现在我认为这个问题已经凸显出来了,应当引起我们立法机关的重视,应当引起我们执法机关的重视。 (记者:李瑾洁 岳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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