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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代言人法律责任不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08:17 法制日报

  追究代言人法律责任不易

  采访手记

  “给代言人确立法律责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中国广告业协会秘书长助理李方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据记者了解,关于代言人责任,广告法里并没有明确规定,仅仅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等作为责任主体。前段时间曾有律师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的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然而记者从中国广告协会了解到,目前,广告法的修改还没有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而是列入了国务院法制办的调研计划。

  有人认为,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代言人从广告中获益,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针对这种观点,李方午则认为,不能简单地以谁受益、谁负责处理。李方午举例说:“广告发布者在拍广告的过程中,租用场地等也是要付费的,那么出租场地的人也是受益者,但显然不能让他们也为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呀。”

  “对代言人进行处罚,尤其是对名人代言人进行处罚并不容易。”李方午说,“设定行政处罚和授权行政处罚都要经过很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且行政处罚对于一些名人来说,根本起不到什么惩戒效果。试想,几千元、几万元的处罚和他们几百万元的广告收入相比又算得了什么?”

  李方午认为,解决代言人责任问题除了法律手段外,最重要的是靠行业自律、社会和舆论监督。“名人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形象和前途,舆论的口诛笔伐将鞭策其接广告时要持审慎态度。”

  对于如何规范名人广告问题,曾任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现任中消协常务副秘书长的武高汉认为,应加强行业自律。国外有广告演员行会,广告演员不同于其他演员,是两个行当,有不同的职业要求,进行不同的职业培训,有不同的行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关保英早先就提出,应建立名人广告登记制度,将其广告活动置于登记机关的监督之下;名人所在的组织应加强对名人参与广告活动行为的限制,因为名人做广告一旦出问题,对其所在组织必然带来名誉上的损害。

  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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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阴差阳错,中国广告业中原来暗藏的种种问题,借着郭德纲的名气,被撂在太阳底下,活生生地暴晒。

  对于这样一个因行业问题而导致的个体事件,法律该如何处理呢?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有专家指出,虽然从广告法中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有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构成侵权,代言人的行为就是一种共同侵权的行为。

  也有专家从另一个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解释:证言类广告与一般的产品形象代言不同,如果代言人信誓旦旦地在广告片中的保证,一旦有消费者使用后没有达到宣传效果,这种保证就是一种虚假承诺。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必有责。明星们拿着不菲的广告片酬,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作虚假表述,在民法上构成了欺诈,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认为,广告代言人应该为广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消费者可将广告主和代言人一并起诉。对代言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所收取的代言费,也可视为涉嫌违法收入予以没收。

  在关于此事的铺天盖地的报道中,有一个标题说得挺有道理:“郭德纲事小,广告事大”。的确,如果能够因为郭德纲事件,而促进有关部门加强对广告这一行业诸多问题的监管,并由此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这才是这一事件的标本意义所在。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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