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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公司员工修改游戏数据非法牟利2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16:38 新华网

  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增加、修改数据来复制和出售网络游戏装备,在短短11个月内非法获利202万余元。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金某、汤某等3人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二年零六个月,其中金某、汤某被处缓刑。

  毕业于复旦大学的王某今年30岁,2002年进入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案发前担任公司游戏项目管理中心的部门副经理,主要负责对服务器、游戏软件进行维护、游戏环境内容的更新等。2004年8月,王与小学同学金某在网上聊天,无意中谈起《热血传奇》网络游戏中有人买卖装备比较赚钱,金表示自己目前缺钱且无业,而王又正巧对公司的待遇不满,于是两人开始密谋如何利用王在盛大公司的工作便利,复制销售游戏武器装备来发财。

  翌月,两人实施了预定计划,先由金某在《热血传奇》游戏中建立人物角色,然后王某进入游戏系统,通过增加、修改数据,在这个"人物"上增加、修改游戏武器和装备,然后通过网站私下交易出售给其他游戏玩家,所得利润四六分成。2005年2月,王某在回浙江老家探亲之机又"拉"上了正在考研的好朋友汤某,待业在家的汤某毫不犹豫地"跟"了进来。

  为了隐蔽起见,王某还非常谨慎地与金某、汤某商定,只复制游戏中的普通装备,比较稀少的装备则尽量少复制少销售,免得引起注意。尽管如此,三人的"生财之道"还是一发不可收拾,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02万余元,汤某还用其中的32万元购买了房屋一套,金某则一口气挥霍了20余万元。

  2005年9月2日,盛大公司报案,称公司的服务器数据被非法修改,无故出现了大量特殊物品。9月6日晚,汤在浙江金华被公安传唤,至此案发。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提出,我国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仅限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涉及虚拟财产,故王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关条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王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法院认为,虚拟财产,其在虚拟环境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可以被人占有、使用等,但游戏玩家要取得虚拟财产除了花费时间外,还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如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上网费等,同时该虚拟财产通过现实中的交易能转化为货币,因此虚拟财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王某在盛大公司任职,其拥有的数据修改权是因其职责而直接赋予的,故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金某、汤某虽然不是盛大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其与被告人王某共同勾结,侵占公司财产,故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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