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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状告影视公司侵犯肖像权索赔200多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03:56 南方都市报

  南方都市报消息 认为某实业公司(家电生产、销售商)、某影视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刘德华日前对这两家公司以及产品销售商陈某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20万余元,并要求三被告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昨日,此案在荔湾法院开庭审理。

  刘德华:降低肖像商业价值

  刘德华诉称,某实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某系列家电(包括DVD、多媒体音箱、迷你组合音响等),使用了带有刘德华本人大幅肖像的广告图片,广告图片的范围包括DVD包装盒、DVD机开机画面、DVD机使用说明书及产品目录册等,并使用了“刘德华你是我的骄傲,(某品牌)你是我的自豪”、“2002刘德华你是我的骄傲演唱会,本图片由广州某影视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告语以及刘德华的签名等。

  刘认为,该实业公司、该类产品在广州的经销商陈某以及某影视公司(肖像的图片提供者)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降低了其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淡化了其肖像在社会公众中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因此将这三方都告上法庭。刘德华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案件调查费等合理费用10万元。

  影视公司:海报获著作权人许可

  昨日庭审中,经销商陈某未出庭。作为第三被告的某影视公司辩称,其使用刘德华的宣传海报已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有权授权他人在音像制品中使用刘德华的肖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实业公司:我们也是受害者

  而第一被告家电生产商则认为,他们是经过影视公司授权使用了刘德华的肖像,其行为亦不构成侵权。该实业公司辩称,他们也是受害者,公司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著作权协议,证明来源合法、清楚,而且他们并没有从中获利。他们还表示,该案不仅仅是肖像权的侵权纠纷,而是著作权、邻接权的延伸。刘德华认为侵权产品是DVD包装盒、开机画面、说明书和产品目录,但因为版权(著作权)确实已授权给影视公司,在著作权方面是成立的。该公司认为,肖像权已包括在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利之间,既然著作权已授予影视公司,肖像权也一并授予。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不过原告及两出庭被告均表示同意在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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