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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虐待杀夫获轻判凸显人文关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16:22 《民主与法制》杂志

  本刊记者 张 君 刘立民

  时光如梭,转眼到了2007年春节,曾经在河北省唐县闹得沸沸扬扬的马艳淑母子杀夫案早已尘埃落定。春节前夕,记者再次来到唐县,采访本案的主办检察官和主审法官以及辩护律师,了解他们的办案理念,采摘案件之外的花絮;走访唐县南洪城村,调查案发地群众如何评说对马艳淑母子的人性化判决。

  主审法官:义愤杀人 从轻处罚

  腊月廿三是糖瓜祭灶的日子,俗称小年,唐县县城熙熙攘攘、人来车往,到处是购置年货的人们,一派喜庆祥和。记者在县法院政治处办公室,见到马艳淑杀夫案的主审法官、现任政治处副主任史峰。据了解,史法官有着多年审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一些特殊疑难案件,院领导往往交给他主审。

  去年3月,在刑庭任法官的史峰接受了马艳淑母子杀夫案的审理任务。史峰经过认真阅卷和提审被告人,感觉压力很大,因为这起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杀人案,被害人有着重大过错,长期虐待被告人,被告人是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一时情急勒死了丈夫,如果简单地按照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通俗理念来审理,势必造成刑罚过重,对马艳淑母子有失公允,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但毕竟是故意杀人,量刑过轻也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为此,史峰和其他两名审判人员查阅了大量法律书籍,包括网络和一些书报杂志,寻求相同案例和我国法律支持本案的条款。

  通过查阅法律条款和相关资料,史峰等审判人员了解到,在西方一些国家,类似这种遭受家庭暴力、受虐者杀死施暴者的情况定性为正当防卫,不追究杀人者的刑事责任;而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马艳淑携儿子勒死丈夫时,被害人并没有对他们进行不法侵害,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但怎么样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又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是摆在本案合议庭审判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什么是情节较轻,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视为情节较轻:一是被杀人没有死亡;二是防卫过当;三是义愤杀人。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马艳淑母子属于义愤杀人,应当从轻处罚,适用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在判决马艳淑有期徒刑六年的同时,考虑到第二被告刘胜系从犯,为在校大学生,本着有利于社会,从挽救失足青年的角度出发,给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刑事处罚。

  说到此,史法官神情释然:“当我们去看守所送达判决书时,马艳淑母子颇感意外,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流下激动的泪水。第一时间闻讯的看守所民警也都说判得好,合法、合情、合理。”

  史峰告诉记者:“在案件审理阶段,我多次接触两被告,马艳淑老实木讷,寡言少语,善良而又懦弱;刘胜品学兼优,是个很孝顺的孩子,如果不是长期遭受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残酷摧残,他们绝对不会弑亲的。”刘胜在看守所曾给史峰讲过一件往事,令人潸然泪下。一次,刘胜实在不堪忍受父亲的暴行,离家出走,流浪三天后已身无分文。夜间,他借宿到保定火车站候车室,恰遇一位找儿子的老大娘,两个落难人,一老一少拉开家常,看到老太太的思儿泪,他猛然想起自己的母亲:母亲已经很不幸了,我怎么能让她为了我再伤心落泪呢?第二天,刘胜一路乞讨,赶快回了家。

  史峰曾经问刘胜这样一个问题:“你帮助母亲勒死父亲后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害怕或者后悔过吗?”刘胜说:“没有,当时我长出一口气,感觉终于解脱了,母亲可以脱离苦海,我们家可以过正常人的生活了。”史峰说,父子亲情仇怨到了如此地步,可见做父亲的在儿子心目中已不是可敬可亲、给与自己生命的人,而是恶魔禽兽,死有余辜。

  主办检察官: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没有民愤

  马艳淑母子杀夫案的主办检察官、唐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子首先是公诉到市中级法院还是县法院的问题,毕竟是故意杀人,最高量刑可以判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有可能判决15年以上的都要由中级法院来审理。后来经过阅卷,我们感觉到案子比较特殊。经过多次与县法院交换意见,认为该案家庭暴力明显,且被告心地善良,尽管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却有酌定从轻情节,适用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刑期档,便决定起诉到县法院审理。”

  李忠在审查案件中还了解到,刘青良被勒死的那个夜晚,刘青良叫骂到半夜突然没了声息,村民们就有所察觉。尽管马艳淑母子守口如瓶,连女儿女婿都没有告诉,可大家心里都清楚,好吃懒做的刘青良怎么会出去打工呢?而且逢年过节也不回家,肯定是不在人世了。但乡亲们对母子俩给予深深的同情,谁也不忍捅透这层窗户纸。所以刘青良被杀基本上没有民愤。

  辩护律师:此案的影响相当深远

  为马艳淑母子提供法律援助的张金龙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本案的被害人有严重的过错行为,被告人马艳淑长期遭受着肉体与精神上的双重摧残,其行为纯属义愤杀人。马艳淑的前期行为均是出于防卫自救或是让被害人刘青良安静下来的目的,并没有杀害刘青良的犯罪意图,杀死刘青良的行为是属于被告人的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完全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轻微。

  在这里有必要提到的是,西方国家早已普遍认可的一个理论:受虐妇女综合症。该理论已经作为妇女长期受虐待而被迫杀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受虐妇女综合症由暴力周期和后天无助两个概念组成,她对自己正在遭受严重伤害或死亡威胁的担心是合理的,以及她确信对自己的致命攻击迫在眉睫,觉得只有杀死施暴者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本案马艳淑很清楚,一旦放开刘青良后,等待她的是变本加厉的报复,出于保护自己的安全,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手段。

  张金龙认为,这起案件是因为马艳淑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侵害而引发的,与普通的伤害和杀人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但它不是家庭私事,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没有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后果及承担的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而社会各方面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也不尽如人意,所以对马艳淑这样的由原受害人被迫成为被告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受虐妇女,应当处以较轻的刑事处罚。

  所以,唐县法院对马艳淑母子故意杀人一案的判决,不但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而且还充分考虑到罪刑相适应、刑法个别化两个原则。法院对马艳淑母子故意杀人一案的判决结果,其社会影响效果相当深远,更挽救了一个年轻人将来的命运。

  责任编辑:连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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