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务员收15元票款未登记司机被罚款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03:22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康慧 实习生 张国姣 为您报道 兰州运输集团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运公司)驾驶员乔雨华(化名)在一次执行客运任务时,乘务员收取15元票款后,未在营运三联单上登记被公司查出。兰运公司以司机乔雨华贪污票款违反企业管理规定为由,罚没乔雨华5000元保证金,并将其开除工职。乔雨华不服将兰运公司告上法庭,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乔雨华的诉讼请求呢?

  事发 因15元票款驾驶员被开除

  2004年2月18日,兰运公司驾驶员乔雨华驾驶客车从平凉返回兰州途中到榆中和平收费站时,沿途载客一人,当班乘务员在收取票款15元后,未在营运三联单上记载,被该公司稽查人员查出。七天后,乔雨华所在的龙飞快速客运公司(兰运公司下属的公司)以乔雨华违反企业规定为由,对其作出罚没5000元信誉保证金、调到另一分公司工作的处理决定。2004年3月19日,乔雨华与现在工作的客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3月19日至2006年3月18日。然而,2005年1月5日,该公司翻“老账”,以乔雨华贪污15元票款为由,下发了“关于对乔雨华开除公职的决定”文件。

  申诉 撤销单位的开除决定

  文件下发后,乔雨华不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单位的开除决定。就在仲裁期间,2005年5月25日,兰运公司又下发了(2005)57号文件,撤销了对乔雨华所作开除公职的决定,重新作出对乔雨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起诉 补发工资缴纳保险

  面对单位的这些做法,乔雨华将兰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兰运公司对自己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补发自己应得的工资,并缴纳

养老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一审 销决定退还保证金

  经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驾驶员与票员的职责分工不同,作为司机乔雨华的职责是确保行车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因此,兰运公司作出的解除乔雨华劳动关系的决定依据不足。为此判决,撤销兰运公司的“关于解除乔雨华劳动合同的决定”,完善双方的劳动关系;退还乔雨华5000元的保证金,并要求单位补发2005年1月至2006年2月的工资,补缴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再审 维持了原判

  一审宣判后,兰运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8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据悉,目前该案正处于执行阶段。

  就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双维劳动法律咨询事务所所长薛自发。

  记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依据自己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薛所长:法人组织对内部职工的管理,应当依照其内部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施行的各种规章制度,才能合法有效。本案中兰运公司解除其与乔雨华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据的是兰运公司子公司制定的三个规章。而作为子公司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制定的规章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也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因此,兰运公司依据的规章存在瑕疵。

  记者:本案中,兰运公司认为当事人贪污了15元票款,然而法院对此没有认定,其依据是什么?

  薛所长:对驾驶员而言,兰运公司内部规章中没有明确填写三联单的准确时间。对此公司也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而且兰运公司也没有提供乔雨华占有票款15元的证据。因此,法院没有认定驾驶员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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