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里决定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要求南和杨作检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03:26 民主与法制时报

  戴铐作检讨

  杨秦玉当时是稷山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南回荣原任县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57岁的南回荣,2002年4月退居二线后享受正科级待遇。52岁的杨秦玉离退下来也没几年了,他们都有着几十年党龄。

  在羁押期间,南回荣和杨秦玉有一个共同的愿望:赶快从看守所里出去。

  纪检委办案组的同志到看守所的谈话让他们看到了希望:“你们犯了严重错误,深刻写检讨,这是最后的机会。”办案组人员的话让两人以为“写个检查,反省自己的错误,受点处分就没事情了”。

  检查从7月19日开始写了改,改了写。“他们让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经过整整3天一次次“把关”,检查被认为“满意”勉强通过了。

  检查“通过”后,县委副书记兼纪检委书记董旭光亲自和他们谈话:为给全县干部警示教育,县里决定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要求南和杨当场作深刻检讨,并强调“给你机会,你就要把握”。南回荣作为家里唯一的儿子,父母已经80多岁。“实在折腾不起了,当时我想,只要能让我出去,让我做什么都行。”他积极配合,很珍惜这次难得的“最后机会”。

  2006年8月2日,南和杨戴着手铐被押进警车带至县委大楼。9时整,稷山县委六楼大会议室,全县所有科级以上干部及一些退休老干部近500人就座,在县委书记慷慨激昂的讲话中,稷山县全体干部警示教育大会隆重举行。

  解下手铐,南回荣被推到台上开始念检查。南回荣在检讨时由于激动,说了一句“久违了”,给他后来惹来了麻烦。事后南回忆说:“面对全县的干部,面对往日一起工作的同志,一张张熟悉的面孔看着我被戴着手铐押上台,看着我作检查,冤枉、羞愧、气愤、无奈,我当时太激动了。”

  念完检查后,又被戴上手铐押到一边,轮到杨秦玉上场检讨。大会上,两人同时被宣布开除党籍、撤销职务。

  会后,当地《稷山报》和省城另一家主流媒体都作了报道。“8月2日,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秦玉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县人大依照法律程序罢免其县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职务;给予南回荣开除党籍,撤销正科级职务处分。”

  南回荣为检讨中的一句“久违了”付出了代价——在看守所里多呆了13天。第二天庭审结束后,杨秦玉被取保释放,而南回荣直到13天后才走出看守所。

  罪定诽谤

  2006年8月21日,就在杨秦玉被罢免后的第三天,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稷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书,杨秦玉和南回荣犯诽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稷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秦玉和南回荣伙同薛志敬故意捏造事实,并且散布虚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稷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秦玉、南回荣在两会召开之际,采用匿名形式,捏造虚假事实诽谤他人,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所散布事实子虚乌有,且手段隐蔽,所散布内容在社会上流传之广,非公民个人所能查清,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稷山县大局稳定,确保两会顺利召开,而及时地侦破。此案适用公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人杨秦玉的辩护人所提出“此案以公诉形式明显违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中称: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道所涉及李润山个人私人生活问题纯属虚构,但被告人南回荣积极地予以整理,且到外地打印;被告人杨秦玉积极地到外地予以邮寄散发,可见二被告人主观上恶性较大,有诽谤他人之意。公民有检举、揭发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共产党员在党内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党的组织,上级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有权直接提出,或者向他的上级直至党的中央委员会反映,而二被告人不是这样,而是采取匿名形式,且捏造事实在社会上广为散布,其手段之卑鄙、性质之恶劣,影响极坏。对此,二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作为被告的杨秦玉和南回荣称,诽谤意味着将“无”说成“有”。“审批既然不能证明没有,就说明被批评的事实是有,既然是有,怎么能说是诽谤呢?”

  对该判决结果,县委书记李润山表示这里面有自己“宽宏大量”的因素。李书记表示,无论是个人还是工作,他本人从来没有和写匿名信的3个人有过矛盾,关系还不错。想不通为什么会诽谤他。事情出来以后,有人向他建议,借此机会“严惩他们,好好整顿一下风气”,但李书记考虑到他们年龄大了,工作了这么多年,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同情,于是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轻判。如果要严格按照法律判决,他们至少要判十几年以上的实刑,但现在不但轻判了,还判了缓刑三年,保住了他们的工资正常发放。

  稷山县公安局长贾崇文认为,案发时间正值两会前夕,匿名信的散布,在社会上造成“议论纷纷、人心惶惶”,不但对县委书记李润山个人造成人身攻击,对经济发展不利,给整个稷山县造成诽谤。

  本案审判长、稷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高裕民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人的行为“激起民愤”,本案的判决依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的相关规定,判决为诽谤罪。那么如何界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激起民愤”?高认为本案中有23份不同阶层人士的指认证据,可以界定为“激起民愤”。

  2007年4月4日下午3时,稷山县政法委书记牵头,公安、检察院、法院三部门的主要办案人员共7名人员与《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叙述了办案经过及依据。

  公安局长贾崇文一开始态度明确地强调,因为是该县两会召开之际,匿名信的出现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最早开始秘密侦查,通过邮发匿名信的信封上的笔迹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因为影响很大,后果严重,况且没有人报案,只能走公诉程序,如果有人报案则是自诉案件。随后,检察院张小平副检察长和法院高裕民副院长都认为,关于诽谤罪自诉和公诉在定性上存在认识问题。(版权声明:转载该条新闻,须著明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本报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背景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

  《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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