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老人坠堤身亡 家人索赔精神损失费一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17:34 四川新闻网

  (本网实习记者 王亚平) 老人河边散步时不慎滑倒跌入排洪河,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家人一纸诉状将成都市河道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药和丧葬等57991.43元。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4月9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对该案件行了公开审理,成都市工程设计院同时被追加成为共同被告。

  去年10月19日晨,年过八旬的杨锡昌老人带着一顶红帽子像往常一样独自出门散步。老人在经过为民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一个五十米宽的路段时不慎滑倒。滑倒后的老人四下摸索,寻找可以抓扶的东西未果后又跌入三米多深的交大排洪河里。“当时那一段排洪河里没有水,老人摔下来后跌坐在乱石和湿泥当中动弹不得,大声呼救后被人发现送往了医院去,杨锡昌老人亲属于先生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说,“送医七个小时之后老人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开具的医学证明死因是高处坠落伤致使呼吸、心跳骤停直接导致的死亡。”

  当天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双方围绕该案民事责任赔偿的承担者是否应该由第一被告成都市河道管理处承担,以及成都市工程设计院为该段河道进行堤岸设计时未考虑加设防护栏是否与死者死亡有直接关系而展开。

  成都市河道管理处称,管理处是国家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原告诉称自己父亲死亡是由于河堤未加设防护栏所致,而加设河堤防护栏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畴,因此自己不应作为本案的民事责任赔偿承担者。与此同时,第二被告成都市工程设计院则在庭上出示了出事段河堤的设计图纸,并诉称该段河堤于1987年建成时是作为农用排水堤来修建的,因此在进行设计时并未要求要加设防护栏,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原告方认为,作为西南交大排洪河的管理人,被告对出事河道应当设置而未设置防护栏,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无疑被告对这一安全隐患存在着重大过错,因此自己提出赔偿要求是完全合理的。

  法院宣布将对本案进行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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