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家木门吞噬公共通道(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15:22 法制周报-e法网 (来源:湖南广播电视报)
邻家木门吞噬公共通道(图)
邻家木门吞噬公共通道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正式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物权纠纷却时有发生,为此,本报特推出物权系列维权报道,在为百姓维权的同时,通过法律专家进一步阐析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邻家木门“吞噬”公共通道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记者 伍洲奇 文/图

  3月30日,家住长沙市氵荣湾桥7栋的刘湘桃女士打电话向本报记者投诉,称邻居易先生把房屋的公共通道占为己有,对自己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不便,导致双方不断产生摩擦。

  记者在采访现场了解到,刘女士与易先生两家共用一个大门。平时,刘女士和易先生的家人打开大门后,需要通过一条公共通道,才能分别进入自家的房间。但是,易先生在靠近自家房屋的通道上,建了一个木门,于是,将近一半的公用空间,纳入了自己的私人“地盘”。双方就此产生了摩擦,邻里之间恶语相向,先后多次发生争吵。

  刘女士所在的居委会和派出所民警先后到场开展调解工作,可是易先生却迟迟不愿将公共通道恢复原状。“现在他家搞

装修,临时将木门拆除,装修完了他还会把木门重新装上。”当记者要求易先生解释占用公共通道的原因时,易先生以正在搞装修太忙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那么,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刘女士能否要求对方拆除木门呢?

  ◎律师说法

  公共通道不得据为己有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宁清平律师认为,目前针对这样的邻里纠纷,在物权法正式实施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相邻关系纠纷进行处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当事人只能以不便于生活需要、妨碍邻里出行为由,要求对方拆除木门。

  但是,最新颁布的物权法对这种权利的性质及对此种权利之侵权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楼层的通道显然属于业主们共同所有的区分所有权之组成部分,张女士与易先生与其他业主一样对通道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将共有部分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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