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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咳嗽打吊针死亡 父亲状告药监部门失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06:04 长江商报

  要求法院确认药监部门失职 法院已受理此案

  本报讯(记者 王娟)武汉硚口区一名3岁女孩因咳嗽到医院打吊针,注射了“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后发生不良反应,不幸意外死亡。事发后,女孩的父亲曾继恩认为,武汉此前已出现多起因“新鱼腥草类注射液”导致的死亡病例,药监部门没有采取相关措施,监管不力。日前,他将省药监局告上武昌区人民法院。昨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合格药品”导致女童死亡

  曾继恩家住武汉市硚口区汉水二村。他告诉记者,去年5月27日上午,女儿有点咳嗽,妻子带她去武汉市某职工

医院就诊,当天,小孩开始打第二瓶点滴时,瞳孔放大,口吐白沫。医护人员将其送到同济医院抢救,最终不幸死亡。

  曾继恩说,事发后,他向

卫生部门、药监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孩子的死因。当年8月20日,武汉市药监局给他发来“回告”称: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由广东永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药品合格;药监部门联系药品生产商后,对方愿给予3万元“人道主义救助”。

  要求法院确认药监部门失职

  曾继恩认为,女儿出事前,武汉已出现多例由“新鱼腥草类注射液”导致的死亡病例,且在2006年4月份,此类药已被列为不良反应检测对象。

  “药监部门具有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的职责。如果他们能对‘新鱼腥草类注射液’进行紧急控制,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在我女儿身上了。”曾继恩说,他要求法院确认药监部门失职,并希望药监部门在面对相似的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昨日,记者致电省药监局,该局相关人员表示,他们还没有接到法院方面的通知,具体情况要核实之后才能给予答复。

  “药监部门一般不承担责任”

  针对此案,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剑波认为,即使能够确认女童确实是因用药原因致死,药监部门一般也不承担责任,因为,药监部门的职责是监管药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国家批号,医药市场是否合法经营等,不对出现的医疗事故或过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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