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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家犬咬伤他人被判赔偿4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12:29 法制日报

  本报温州4月10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李翔宇 养狗养出了祸事。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王某因家犬咬伤他人,而惹来天价赔偿。近日,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43万余元。

  受害人林某与王某因养殖场相邻而互相认识。2004年2月17日上午,王某到林家欲告知其养殖场的小狗被抓走一事,但林不在家,遂请林某邻居代为转告。当天中午,林某到王某家想问清事情原委。不料,刚从王某家的后门进去,楼梯口冲出一条狼狗,扑上来咬伤了林某右大腿。王某立即将林某送到当地医院注射了一针狂犬疫苗。

  几天后,林某病情加重,随即被送至

医院抢救,先后接受五次清创手术。住院数月,医疗费高达173710.29元。王某仅在林某住院期间支付了1500多元。因无钱治病,林某只好提前出院,一年多来一直卧床不起。林某认为,王某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于2005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19364.49元。

  经鉴定,林某所受伤的四个部位,伤残等级分别为5级、8级、9级、9级。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相互认识,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到被告家具有非法目的。在农村,原告这种推门进去叫人的做法,并不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违法行为。据此,法庭最终判决王某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合计43484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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