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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法律白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18:09 新民周刊

  解决问题的根源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的机制,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法律化、制度化。

  “如果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得以建立,薛宝玲就不会在南宁法院一拖再拖、医疗费用索赔迟迟无果的情况下,一步步走到现在的境遇。”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马贵翔认为,国家应当尽早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不能及时得到应有赔偿的被害人,国家承担一部分补偿费用将起到巨大作用。

  2006年12月28日,陕西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惨案的制造者邱兴华被执行枪决,11个被害人家庭拿到了判决书,却无法拿到法院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额,赤贫的经济状况让邱兴华的家庭无力支付,一纸法院判决在11名被害人家属手里成了“法律白条”。

  刑事案件被害人得不到经济赔偿的状况数不胜数,“法律白条”随处可见。在我国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损失,获得赔偿和补偿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进行赔偿;二是通过政府协调,由政府或有关单位进行补偿。但实际上,80%以上的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处得到赔偿。由政府或单位进行补偿的,由于没有法律规范随意性比较大,也缺乏公平性。在犯罪者无力赔偿,又没有其他社会救济的情况下,国家补偿制度的缺失导致被害人生存或正常生活出现危机。

  2007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成为其中一项要务。早在1963年,新西兰第一个制定了被害人损害补偿的法律。此后,英国、美国、加拿大和

澳大利亚等国相继通过立法,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联合国在1985年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成员国对刑事及滥用权力的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得到进一步肯定。我国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首先必须厘清一些核心观念。

  目前,学理界对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依据尚持有不同观点,主要包括“国家责任”和“社会保障”两大原则。“国家责任”在于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有个人原因,但其成长过程和国家的管理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国家对其公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面对犯罪行为,国家难辞其咎,理应对被害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是当公民发生生活困难时,社会有责任维护公民生存权。

  那么,是否所有刑事案件中没有得到被告人足够赔偿的被害人都应当被列入制度补偿对象?对此,马贵翔认为就“国家责任”而言,应该囊括所有人,对所有没有得到足够赔偿的刑事被害人都施行这一制度将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但就目前经济状况来看显然不能满足这一充分条件,在贫困地区吃饭生存基本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的前提下,只能依靠“社会保障”原则,率先满足那些生活陷入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将更有迫切意义。

  “解决问题的根源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的机制,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法律化、制度化。”马贵翔指出,补偿的深度从现实可行性来看,首先应从保障被害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开始,逐步扩展到所有应当的赔偿。

  现阶段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包括赔偿程序、赔偿最高限额、赔偿对象限定等在内的诸多问题都需要在机制体系中逐项建立。“要真正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还有相当多的问题亟解决。”马贵翔指出,这套机制的完整建立除了要通过人大立法加以肯定之外,现状中不少被告人认为刑事判刑就可以免除经济赔偿,或者进行经济赔偿后就可以免去刑事判刑的错误观念也应当尽快破除。(记者 梅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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