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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疑犯无故殴打妇女致死 其中3名行凶者未成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0:31 新京报

  四被告包括三名未成年人,自称只为“寻求刺激”;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一名36岁妇女无故被四名陌生年轻人侮辱、殴打致死。四人中三人尚未成年,其中一人年仅15岁。对于自己的行为,四人的解释是为了“寻求刺激”。昨日,北京市一中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检方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

  据检方指控,2006年5月21日凌晨,在宣武区一拆迁房内,小军(化名)等两男两女共四名年轻人无故向36岁的丁女士寻衅,对丁女士拳打脚踢,持木棍殴打其全身,令其脱光衣服,烧其毛发,并对丁女士进行侮辱,造成丁女士全身大面积皮下软组织及肌肉出血,致使丁女士当场死亡。之后,四人从丁女士身上抢走现金112元及小灵通一部。

  而就在此前一日的凌晨3时许,这四名年轻人在宣武区南新华街西侧附近,同样采取持木棍殴打、脱光衣服、火烧头发等方式,无故对一名妇女进行殴打侮辱,导致该名妇女轻伤。案发不久,四人相继被警方控制,其中年龄最大的一人刚20出头,另三名未成年人中,两人生于1989年,一人生于1991年。

  检方认为,四人无故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四人还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对于其中三名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专家说法

  “异常人际小群”缘于心理人格障碍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教授、首席危机谈判专家、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高锋认为,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这种纠集在一起的未成年人被称为“异常人际小群”,他们往往结伴消磨时光,无心向学。这一方面缘于心理人格障碍的遗传,另一方面来自学习的压力,他们反抗社会的方式也是对学习的反抗。还有就是社会“负文化”的诱导,巨大消费诱惑前的心理落差。他们共同体验并产生共同行为倾向。

  另外,从他们行为的狠毒程度来说,也是对心理压力的一种发泄。在这种发泄中,他们选择妇女、逼其脱光衣服、侮辱等行为,也是

青春期性压抑的一种表现。对于这些没有阅历的年轻人,只有行为的发动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再加上从众心理,任凭责任扩散,缺乏对后果的预测能力。

  高教授表示,预防这种悲剧,需要家长学校共同努力,要把孩子的注意力引到学习上,让他们在学习中发现自我,并找到压力舒缓的方法。另外要对孩子灌输行为后果意识,学校不能歧视放弃那些“双差生”,这种放弃等于增加社会的压力和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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