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引情人入室杀死好友案宣判1人获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5:55 长江商报

  另两人被判无期徒刑 受害人家属获判赔19万元

  本报讯 (记者 王娟) 同居好姐妹竟为10万元存款,邀情人将同住好友杀害,后装入行李箱抛尸(本报2006年11月28日曾详细报道)。昨日获悉,汉江中院一审宣判,三被告人因抢劫罪一人被判死刑,两人无期徒刑,三人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19万余元。

  谋划抢劫同室密友

  法院查明,2004年,潜江女孩汪某与来自荆门沙洋的女子唐某在武汉相识,两人同在武汉青山区的一家宾馆打工,很快成了好朋友并合住一处。后来,汪某嫌工资低辞职,与已婚男子苏某生活在一起。

  2006年4月的一天,汪某从唐某口中得知唐的

银行卡上有10万元汇款,便将此消息告诉了情人苏某。当时苏某正欠下大笔赌债,又染上毒瘾。汪某也一直没有工作,两人经济拮据。苏某得知此事后,顿起歹心,便与汪某谋划着将10万元抢到手。怕两人力量不够,苏某还找来朋友张某“帮忙”。

  当月24日凌晨,汪某将苏某、张某带入租住处,苏某、张某冲入唐某房内威逼其交出银行卡和密码。等钱到手后,三人又返回屋内,用绳子将唐某勒死,并到商场买了一只大号行李箱装尸。

  随后,三人租来汽车,将装有尸体的行李箱载到汉宜

高速公路149千米处,从桥上抛入河中。

  2006年4月25日上午,行李箱被人发现并报警。警方根据箱内衣服破案。

  法院定罪为抢劫

  检方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三被告人提起公诉,但法院经审查,最后认定三人犯抢劫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苏某等三人在得知被害人唐某银行卡上有10万元的消息后,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三人共同策划,决定无论是否抢到钱财,都要杀死被害人,并进行了明确分工。

  可见,三被告人为抢劫而预谋故意杀人,其主观要件表现为通过杀人而达到劫取财物目的的心理状态。杀人并不是被告人的根本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劫取财物。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人罪责相当

  庭审中,三被告人当庭承认杀人事实,但对究竟是谁首先提出作案的却相互推诿。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行为积极,罪责不分彼此,均起了重要作用。因苏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汪某怀孕后在羁押期间施行人工流产术而交付审判,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故法院一审判处苏某和汪某无期徒刑,张某死刑。三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三被告人被判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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