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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孕后被降薪公司赔偿4.6万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6:30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女工严某怀孕后,被公司调离原岗位并降低工资。严某不服,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要求解除合同并要公司支付相应赔偿。日前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不仅应该支付解除合同的劳动补偿金,还要支付严某的孩子满一周岁前的哺乳期工资损失,共计4.6万元。 33岁的女子严某于2005年9月入职广州杰仕莲贸易有限公司负责采购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但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2006年1月,严某被检查出怀孕了。同年7月,公司以严某怀孕不适合采购员工作为由,将严某调职为文员,月薪1500元。严某一纸诉状向越秀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产期、哺乳期及生育保险待遇等。 仲裁委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严某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合同。 虽然严某还没有分娩,但既然严某提出解除合同,公司也已同意,故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还要赔偿严某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应得的工资收入。也就说,公司要赔偿严某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正常产假期间的工资损失12000元,此外公司还要支付严某的小孩满一周岁时止的哺乳期的工资损失。 仲裁委最后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要支付包括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在内共计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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