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输血感染丙型肝炎 医院和血站被判赔1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6日01:46 都市时报

  (记者洪扬 实习生谢丹) 因输血感染了丙型肝炎,30出头的青年男子蒋某几乎绝望了,一纸诉状把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和曲靖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告上法庭,索赔6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近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医院和血液中心承担蒋某经济损失8万余元及后期治疗费,并支持了蒋某的全部精神索赔。

  2005年5月10日晚,蒋某因外伤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当晚,医院对蒋某给予供氧、扩容,并在换药室进行清创、止血及伤口缝合。因病情危重需给予输血救治,医院为蒋某输入由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悬浮红细胞和血浆后,下了一份《病危通知书》。经过治疗,蒋某病情好转,并于5月27日自动离开医院。

  1个多月后,蒋某感到全身乏力,眼球、皮肤发黄,7月12日,蒋某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被确诊为丙型肝炎。蒋某说:“因为输血传染上这种难以治愈的传染病,身心备受煎熬,我的精神也要崩溃了,家庭也为我而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之后,蒋某把医院和血站告上法庭,索赔68万余元,要求两个单位共同为此事承担责任。在法庭审理中,医院和血站均称蒋某感染

病毒性肝炎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和血站所供血液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经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医院和血站的过错行为导致了蒋某患上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损害了蒋某身心健康,造成了其经济和精神上的痛苦,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判令医院和血站连带赔偿蒋某经济损失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后期治疗费由医院和中心血站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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