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农村籍女演员溺亡获赔4万 律师质疑同命不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11:39 生活新报

  “李媛媛虽系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招用的工人,但是,农业人口在城内就业并非就自然地变为了城镇居民,其农业户口并没有依法改变……”在“本院认为”部分,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底作出的(2007)临中刑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如是写道。根据这样的“法定理由”,19岁舞蹈演员李媛媛被同事强行拉下河并溺水身亡的赔偿金额,被定格在了40840元。这个已然生效的终审判决,所依据的基本理论依然是“同命不同价”。

  律师质疑“同命不同价”

  今年1月13日,在本报就此案进行独家报道后,对于“同命不同价”的质疑再次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主任万立律师接受采访时分析认为:如果单纯以户籍登记情况看,李媛媛确实属于农村人口,应该按照农村人口的赔偿标准来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但是,关于这个赔偿的规定并不是机械和僵化的,应该透过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来加以具体分析。

  “本案被害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生活状况和收入水平已经远远超出普通的农村人口,实际上,她的身份已经得到完全的转化,成为了一名客观上的城镇居民。那么,如果此时再以其户口和身份证登记的农村人口身份来计算其死亡赔偿,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有违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万立说。

  法院确认“同命不同价”

  在受理死者李媛媛家人提出的上诉后,今年4月底,临沧中院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适用的“同命不同价”进行了确认。

  判决书写道:“当前,我国仍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李媛媛虽系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招用的工人,但是,农业人口在城内就业并非就自然地变为了城镇居民,其农业户口并没有依法改变,确定其死亡赔偿金只能按照农村村民的标准来计算。”

  根据这种认定,该院计算出死者李媛媛应该获得的死亡赔偿为40840元,比一审法院所判的多出了三千多元。至于以原判对两被告处以的拘役缓刑,终审法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同事强拉下河 少女溺水身亡

  李媛媛,昆明市嵩明县杨桥乡村民,从昆明某学院舞蹈专业毕业后,于2003年9月考进位于临沧市云县的南澜沧江啤酒集团(以下简称澜沧江集团),成为该集团下属文工团的一名专业舞蹈演员。

  2006年7月30日下午,李媛媛与文工团的同事彭江、张宝等人一道,来到单位附近的一条河边玩耍。在这过程中,彭、张二人强行将李媛媛拉下河。由于不会游泳,李媛媛惊慌失措,一边呼叫,一边挣扎。然而,湍急的河水还是很快就吞没了她青春美丽的生命。

  经过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彭、张二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而对于家属所提出的26.374万的赔偿,法院根据农村户口的计算标准,判了36756元,由两被告平均承担。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459,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