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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在押犯立功减刑动刑逼供狱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14:57 中国法院网

  作者:鸿雁

  中国法院网讯 为达到“立功减刑”目的,4恶徒伙同他人对同监室人员私刑逼供,造成被害人重伤。今天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王洪开、张金、王龙虎和刘强四名被告人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判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受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0493元。

  2006年2月27日晚上9时许,关押于曲靖某看守所监室的王洪开、张金、王龙虎和刘强伙同丁某 (另案)为达到“立功减刑”的目的,对关押于同监室的王某拳打脚踢,并用拖鞋抽打王某双手,逼迫其交代其他犯罪事实,再向公安机关检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重伤,达十级伤残。

  法庭审理中,被害人王某附带提起民事诉请求判令四被告人赔偿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生活费10493元。

  法院审理同时查明,今年刚好30岁的王洪开1997年因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0年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6年3月24日再次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3月21日,21岁的张金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06年3月20日,20岁的王龙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8月14日,29岁的刘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同时查明,2006年4月,被害人王某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名和事实成立。共同犯罪中,王洪开起主要作用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四被告人均是在判决宣判后发现漏罪。鉴于被告人王洪开的累犯、主犯及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庭一审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洪开有期徒刑5年,合并原判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金有期徒刑3年,合并原判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王龙虎有期徒刑3年,合并原判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合并原判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受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0493元(其中王洪开赔偿3500元,张金赔偿3000元,王龙虎赔偿2600元,刘强赔偿1339元,张金、王龙虎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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