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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接受安检后自称丢失100万日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2:20 新闻晨报

  去年,林先生在接受航空公司安检人员检查后,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300万日元莫名其妙地少了100万日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状将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航空公司全额赔偿。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林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失主:怀疑安检人员未归还

  林先生是外籍公民,在上海做生意。据其回忆,事发当天,他原本是要乘飞机去美国,随身携带的300万日元被平均分成3份放在3个信封里,丢失的100万日元正是放在其中的一个信封。在登机前,航空公司人员叫住了林先生要求做安全检查,发现在其行李箱子里3个各装有100万日元的信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而林先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检查人员告诉林先生,他携带的外币过多,可能无法通过海关,其中两个信封可以随身带,第三个信封必须在登机前处理。

  这下林先生着急了,让他人赶到机场来拿钱已经来不及了,飞机马上就要起飞。航空公司出于安全考虑也不同意将钱寄存在机场,而在机场又寻找不到可以存日元的机构。于是,林先生先拿回了自己被检查的行李箱,改签了航班。

  等林先生回到浦西的住处,打开行李箱后惊讶地发现其中一个装有100万日元的信封不翼而飞。他回忆自己从安检人员处拿回行李时,对方并没有把信封还给自己。于是他立即赶回机场,可航空公司方面坚称,自己当时已经把钱还给了林先生,由于他在离开机场时,根本没有提及减少100万日元的事,所以公司不应该为丢钱的事负责。据林先生表示,按照当时的

汇率,100万日元相当于近7万元人民币。

  2006年5月,林先生向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自己丢失的100万日元。

  航空公司:离开时他并未表示异议

  林先生要证明工作人员没有把钱还给自己,他就必须证明以下两点:第一,他把钱交给了工作人员;第二,工作人员没有把钱还给自己。林先生想到,可以调取当天的监控录像来证明。但在他接受检查时,并没有监控录像。只有当天林先生再次回到机场的时候,警方帮助林先生做的一个现场录音。在这个录音里面,双方都承认的确有100万日元的存在。航空公司认为,录音只能证明双方承认有这笔钱的存在,但是工作人员在拿到钱后又还给了林先生,由于事发时林先生没有提出异议,这就证明林先生拿回钱了。

  但是林先生认为,如果航空公司认为已经把钱还给了自己,就应该拿出直接证据。

  法院判决:未证明东西在安检时遗失

  今年3月20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公开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林先生的主张。

  法院认为:因为整个过程都是在旅客的直接监督下进行的,开箱检查以后,东西还给了原告,原告及时离开了,离开时也没有任何异议,这实际上是默认你的财产是完好归还你的。林先生事后在机场的很多地方往返过处理其它事宜,他回到家里以后才发现财物遗失,这其中间隔了相当长的时间。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在整个安检过程中还是有一定的安全措施来保障旅客的安全的,所以举证责任还是应该由原告完成。晨报记者郭文实习生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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