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因琐事将同学捅死被判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16:47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5月10日电(记者刘元旭)只因同学不小心将自己放在桌上的眼镜碰落地上,天津一高中男生持匕首将同学捅伤致死。日前,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这个男生有期徒刑8年,并判令其父母赔偿被害人父母死亡补偿费等26万余元。

  记者从东丽区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均系天津市某中学高一年级理科班学生。2006年11月8日下午课间时,张某因刘某将其放在课桌上的眼镜碰到地上而与刘某发生口角,随即被其他同学劝开。当日放学后,张某与刘某在校门外再次相遇,继而互相厮打,张某拿出携带的匕首将刘某腹部捅伤。刘某当即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手段捅刺他人腹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应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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