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粟画作拍卖引发遗产案开庭(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15:14 金羊网-羊城晚报
刘海粟画作拍卖引发遗产案开庭(图)
  2006年3月16日,纪念刘海粟先生诞辰110周年作品展”在北京炎黄艺术馆举办,观众从刘海粟先生照片前经过

  文/通讯 员肖雷 本报记者 阮巍

  刘海粟画作拍卖引发遗产案今天开庭,一个焦点——这批画是遗产还是“礼物”

  刘海粟的48幅画在拍卖行挂牌,刘家众子女闻讯赶紧报警,结果发现委托拍卖的竟是自家人。5名刘家子女联手状告刘家另一名女儿刘虹和女婿白庭荫,要求将这批画交出来作为遗产共同继承。期间历时一年半,这场备受关注的官司今天终于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

  这批画包括刘海粟遗作《遥岑烟霭图》、刘海粟收藏陆俨少所作《江山胜览图》、刘海粟收藏范曾所作《自得图》、刘海粟收藏程十发所作《牧牛图》、刘海粟收藏王铎手卷《草书临阁帖卷》等。这批画到底是遗产还是老人生前赠给小辈的礼物?

  昨天,原告、被告双方律师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双方各有说法。

  -刘海粟生前是否把全部画作捐出?

  -夏伊乔在世为何却不能说出真相?

  -外孙女获外公赠与是否需要证明?

  争辩一:是“占”还是“赠”?

  “刘海粟和夏伊乔非常疼爱唯一的外孙女,送一些画很正常。”昨天,刘虹和白庭荫的律师富敏荣说,刘海粟和最后一任妻子夏伊乔共生育了刘虹等3个子女,但只有一个“第三代”即刘虹的女儿,因此对这“唯一”很疼爱,外孙女从小就带在身边长大。

  据富敏荣说,刘海粟生前陆续给过外孙女一些画,而身为知名画家的夏伊乔也给过外孙女一些画,其中有他们两人的作品,也有收藏品。这些画的所有权早已属于外孙女,而与刘海粟的遗产无关。外孙女愿意由自己的父母即刘虹和白庭荫来处理这些画,其他人无权干涉。

  但原告方代理律师刘振芳则表示:“这不可能。”按照刘海粟生前一贯的做法,他赠送给子女的每一幅画都有签字,而涉案的画作却没有签字。另外,刘海粟赠送给子女的作品一般都送一幅,唯有曾任联合国秘书长特别助理的长子刘虎获得几幅,儿子刘豹曾也想要几幅画,但被老人拒绝了。老人怎么可能一下子送他的外孙女一大批画呢?更不可思议的是,别人送给刘虎的画也在涉案的画作中。

  争辩二:刘海粟生前画作全捐了?

  刘海粟生前明确表示把画作都捐给国家,但是否留存下少许画作?刘虹手中的画是否可能是从留存下的画中而来?原告被告双方的说法不同。

  原告方的刘律师称,刘海粟的画作捐赠给国家的时候,在场的每一个人都要搜身,防止珍贵的画作流失。因此,当时这批画移交的时候是非常严格的。对于留下的部分,刘海粟生前曾说过一句话,意思是“留下部分给我和夫人作研究和创作之用,等将来一旦不用了,将少部分留给子女”。

  而被告方刘虹和白庭荫的律师富敏荣则说,刘海粟生前曾给国家领导写信,非常明确地表示要把画全捐给国家,有关部门上门作了一个星期的清点,把全部画作都登记造册。刘海粟一年后去世,有关部门又一次对刘海粟留存下来的画做了清单。而此次涉案的画都不在清单里的,足以说明这批画早在刘海粟去世前就给了外孙女。

  原告:“我们不是为争夺遗产”

  昨天,原告方一名子女表示:“我们并不是为争夺遗产,我们希望通过诉讼将涉案的画作保留下来,以充实复兴中路上的刘海粟旧居,将来将该旧居连同画作都献给国家,弘扬中华文化。”

  对此,被告方的律师富敏荣则表示,刘虹、白庭荫他们才叫无辜。他们对画作完全有权处分,而他让曾经帮刘海粟整理过画作的傅伟明帮助办理拍卖事宜也完全正常。因为“盗画”一说,白庭荫和傅伟明遭受了名誉损失和精神痛苦。从一开始的“盗画”指控到后来的“侵占”责难,被告方只能继续依法反驳。

  前年11月,刘家子女向警方报案称有人盗窃刘海粟画作曾轰动一时。原告律师昨天表示,他们现在已经不认为这批画是白庭荫盗窃出来的,因为警方提供了白庭荫妻子刘虹的委托书。但记者注意到,刘家人在诉状中仍请求法院对这批书画的取得途径进行严格审查。

  一个遗憾:夏伊乔“无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被告方刘虹的说法,这48幅画是刘海粟生前和夏伊乔送给外孙女的。刘海粟已去,夏伊乔尚在,如果夏伊乔出面说句话,事情不就真相大白了吗?

  遗憾的是,夏伊乔因脑瘫被法院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刘海粟1994年去世,夏伊乔1996年12月23日患脑溢血,2002年起出现轻度智能障碍,至2005年11月经医生诊断呈现痴呆现象。女儿刘蟾向卢湾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夏伊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夏伊乔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卢湾区法院于2006年1月判决宣告夏伊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学家:关键看留存画作是否全捐

  外孙女获得外公赠送的东西是否需要证明?异议人什么情况下能推翻赠与之说?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傅鼎生认为“普通人之间的赠与以占有为准”。如果赠与人之间没有亲子关系,则采取占有推定原则,不动产由谁占有就是谁的。但如果赠与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尤其是其他子女有异议的,则赠与成立要有更高的要求。如果父母去世后子女对原本属于父母的财产采取简单的占有原则,谁抢到什么算什么,或者与父母同住者说遗物都已赠给自己了,这显然不合法理。在这种情况下,主张父母生前将财产赠给自己的子女要负基本的证明义务。

  证明到什么程度呢?傅鼎生认为,证明到子女在父母生前即占有财产为宜。其他子女有异议则需要有相反的证明,如父母只是把财产交给持有人保管。如果持有人提供证人证明赠与发生在何时何地,有异议的子女能证明当时父母不在当地,则异议成立。

  傅鼎生认为,就刘海粟案来看,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刘海粟留存的全部画作都捐出去了,则“生前赠与外孙女”之说成立;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又没有其他证据,则“生前赠与外孙女”之说难以成立。

  

 [1] [2]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68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