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大一女生约会被男网友杀死 凶手此前曾杀人在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2日10:19 半岛都市报

  本报5月11日讯 (记者 栾磊) 刚上大学的大一女生小丽(化名),上网结识了一名男网友,不到3个小时,就盲目跟随该网友出去吃饭又上山散步,结果因不从非分要求被此人害死。而经警方调查,杀人者孙某竟是两年前莒县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在逃犯。近日,市中院两罪并罚判处孙某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2006年10月1日晚7时许,本市某高校辅导员王老师到中韩边防派出所报案,称本校大一女生小丽下午和陌生人出去以后失去了联系,警方随即立案展开调查。

  调查中,警方综合多方面线索,将暂住在浮山后八小区的孙某列为嫌疑对象,10月8日,孙某在暂住处落网,并对杀害小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进一步调查,孙某竟然还是2005年6月,日照市莒县一起伤害致死案的在逃犯。

  孙某在庭审中供述,2006年10月1日下午2时左右,他在网吧上网的时候认识了小丽,两人聊了两个多小时后,小丽说要下线了,孙某提出要小丽的电话,小丽没怎么犹豫就把手机号码给了孙某。

  当天下午4时许,没事可干的孙某想到了小丽,便来到了小丽学校所在地,拨通了小丽的电话。两人见面后在学校附近转了几圈,随后孙某带小丽到

中韩一家小饭店吃饭,饭后一直往中韩东边走,一边走一边聊天。当晚8时左右,两人来到了附近一个山坡上。这时,孙某向小丽提出了非分要求,遭到了小丽的拒绝。孙某继续纠缠小丽时,小丽警告孙某说要报警,说着还真拿出了手机。孙某因怕小丽报警后,暴露了在日照的罪行,遂上前掐住了小丽的脖子,并从地上拣起一块砖头猛砸了小丽的头部几下,随后拿起小丽的手机回了家。

  市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严惩,孙某在此前的的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构成了伤害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本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小丽的姐姐,小丽的姐姐告诉记者,知道这件事以后,大家都非常震惊,没有想到这样的事会发生在小丽身上。“她是那种非常爱学习,非常要强的女孩,一直很听家里人的话,没有做过任何出格的事,我们也不知道她还上网交朋友,直到现在,我们都不能接受这个现实,即使开庭看到了杀人犯,我还是觉得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369,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