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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儿媳指为杀人疑凶 两度被拘后自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5日02:0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张文凌

  3月13日,58岁的冯灿经在自家祖坟前自杀了。两年前,他被儿媳指认为杀人疑凶,被当地检察院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而提起公诉,又因证据不足被当地法院无罪释放。两年多来,他两次被逮捕,又两次被释放。去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至今尚未宣判。冯灿经给家人和律师留下了4封遗书,他在遗书上说:“我不想再受屈辱的折磨而苟且活着。”

  拘留期间受到逼供?

  2004年8月16日晚,云南省宣威市城郊发生一起凶杀案。两名在河边约会的男女遭到袭击,男子陈志坤被刀刺中胸部死亡。女子符丽琼怀有6个月身孕但没有受伤。两人均为宣威计划生育服务站职工,没有财物被抢。

  经警方调查,符丽琼的丈夫被排除作案嫌疑。符丽琼被警方监视居住审查20多天后,指控杀死陈志坤的人是她的公公冯灿经。9月7日,冯灿经和妻子杨玲英先后被警方从家中带走。9月9日,两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杨玲英后来在给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文字材料中说:

  “到了刑警队后,他们问我8月16日做了什么,我照实说了,他们不信,说那天晚上我和我丈夫杀了人。我们没做过的事我不能承认。他们三四个人一班,白天黑夜轮班询问,一个问完另一个问,要我不停地回答问题。后来他们用手铐反铐住我,不准我坐,让我蹲在办公桌旁,抬头看灯,不准睡觉。我累得讲不出话来了,可是他们不准我不讲话,我一不讲话他们就用脏话骂我,还把手铐按得很紧,让我难以忍受”。“到了第四天夜里,他们不要我承认我杀人了,只要我承认我知道冯灿经杀人,之前我们商量过。这不是事实。那天晚上冯灿经和我,还有婆婆李小翠是一起在家看电视的,这期间冯灿经没有出去过。但我的这些话换来的是更多的骂声和更紧的手铐,也不给我喝水。其中一个年轻人一边骂我一边推我的头。后来我几乎失去了知觉,他们骂我推我我都没有反应。第七天,他们把我送到看守所关了几天。我的双脚肿了起来,趴在地上不会走路。”

  冯灿经的姐姐冯灿琼说:“当我去接杨玲英时,她已不成人形,脸是黑的,眼睛和脚是浮肿的,我们抱头痛哭。回来后,她天天做噩梦,夜里常常大叫。”

  被拘留的第二天,杨玲英在公安局见到了冯灿经。“我们被分别带到门房。我看见他带着手铐,走路时腰直不起来。很憔悴。警察不准我们讲话,我们也不敢讲,只是默默地流泪。”杨玲英说。

  冯灿经的3个儿女和一名律师9月10日到公安局询问情况时,在过道上也看到了冯灿经。“爸爸带着一副和手铐连在一起的脚镣,弯着腰。我们问警察为什么这么对他,其中一人回答说,他不老实,你们不准说话。”冯灿经的儿子冯如鹏和冯如鲲说。

  冯灿经后来也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文字材料,讲述了他接受审讯的过程:

  “从9月7日进来就让我坐在木椅上接受不厌其烦的问答,有的是轻声慢语,有的却是污言秽语,说我们全家都被装在符丽琼的裤裆里,说可以把我女儿抓来判两三年。而只要我交待了,就可以把我妻子放回去,老母亲也有人照顾了,女儿也不再追究了等。我心如刀绞,加之80多个小时的连续身心折磨,我受不了了。9月10日晚,我第一次违心地进行了伤害他人的陈述。但第二天他们说我的陈述不客观,经不起推敲,然后对我进行或明或暗的指点。9月12日晚,有一人对我说,你的口供次数多了不好,先说一遍,我们听听可以了再做笔录。这天晚上我做的供述是经过试述他们认可后才做的笔录。9月13日凌晨,他们让我睡了一会,醒来后洗了个脸,然后让我坐在沙发上对着摄像机一边喝水一边照头天晚上的供述重复了一遍。但他们没有录我的脚,我的脚是肿的。经过几天的审讯,我知道了怎么随着他们的语气去编才能过关。所以只能迎合他们的要求,尽快活着走出去,为伸冤保命保身体。”

  在这份材料里,冯灿经还写道:“检察院第一次提审我时,我如实陈述了我没有伤害他人。后来执行逮捕我的警察骂我是小人,出尔反尔。”

  审查起诉一波三折

  2004年12月14日,宣威市公安局以冯灿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5月25日,宣威检察院又将此案报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曲靖检察院经审查后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认为“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同年7月5日,关押近10个月的冯灿经被放了出来。

  冯灿经出来当天,宣威市公安局就向曲靖市检察院申请了复议。7月28日,曲靖市检察院撤销了原不起诉决定,转由宣威检察院审查起诉。宣威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冯灿经,出来23天的冯灿经又被抓了进去。

  2005年8月9日,宣威市检察院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宣威市是曲靖市代管的县级市,因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此案由该院审理,宣威市人民法院将此案退回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宣威市检察院再次将此案上报给曲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2月23日,曲靖市检察院向曲靖中院提起公诉,指控冯灿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法庭上,冯灿经的辩护人认为,此案疑点太多,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冯灿经作案,不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冯灿经也在法庭上辩解说:“我是弱者,公安的逼供我拿不出证据来。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在法庭上说出真相。我作的有罪供述是怕女儿被关押,希望妻子早点放出去。我没有伤害他人,我没有罪。”

  经审理,冯灿经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采纳。2006年6月2日,曲靖中院宣告冯灿经无罪。

  2006年6月10日,又被关押了10个月的冯灿经第二次获得了释放。

  但此前两天,即6月8日,曲靖市检察院已向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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