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被校保安殴打精神分裂获赔2.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15:33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5月21日电 (记者田承于 沈汝发) 因未戴胸卡,福建省上杭县一中学朱姓学生竟被学校保安殴打导致精神分裂。上杭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上杭县某中学赔偿朱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9121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7日,高一学生朱某某到上杭县某中学上课,学校保安钟某某因其未戴胸卡,误认为其为社会青年而不让他入校,双方发生争执,钟某某用拳打了朱某某右脸颊并强行将其拉进门卫值班室,随后报警称有社会青年到学校闹事,警察到校后认为是学校内部事件要求学校自行处理。朱某某的父亲闻讯后到学校与老师一起带朱某某到上杭县医院治疗。经诊断朱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花去医药费580余元。经朱某某家长与学校多次协商,由钟某某支付医疗费480元,并在朱某某班里向朱某某赔礼道歉。朱某某被打受到惊吓后便经常旷课不上学。

  2004年4月20日,朱某某到上杭县中

医院看病,被诊断为精神抑郁症,同年6月29日到龙岩市福康医院看病治疗仍未好转,后陆续到龙岩第三医院和龙岩博爱医院就诊医治,均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治疗仍不见好转。经委托龙岩市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朱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为无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分裂症的发病与在学校被打存在因果关系。

  2006年2月,朱某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学校赔偿医疗费等计3.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朱某某因未戴胸卡上学,进入学校时被学校保安阻拦,双方发生争执,遭到保安的殴打,致使其在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导致患精神分裂症,与被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朱某某只违反校规,学校可予批评教育,而不能采取简单粗暴力方法对待学生。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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