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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打伤老太的法律追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5日12:10 法制周报-e法网
城管执法打伤老太的法律追问
范忠信教授

城管执法打伤老太的法律追问
老太太及其家属对城管的暴力执法非常愤慨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本期特邀嘉宾

  范忠信教授

  中国知名法学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先后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中直西苑机关、苏州大学、中南政法学院。1999年和2002年两度获“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2004年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并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本报记者 伍洲奇

  2007年5月18日,南京江宁东山街道发生了令人发指的一幕:十几名城管队员在执法中野蛮殴打市民,打伤3人,其中一名60多岁的老太太被踢中下身,小便失禁,引起旁观市民的公愤。同时,关于个别城管队员野蛮执法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针对个别城管人员的野蛮行径,本期“法律讲坛”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为读者解读城管执法的权力来源、范围与法律限制等问题。(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问题1:

  城管的存在合法吗?

  翻遍法律法规,也找不到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城管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它的存在是否合法?

  “城管机构的存在是合法的,”范忠信教授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机构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因此,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来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但是人们的质疑也有道理,我国目前的确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因此,城管在执法时只能依据工商等职能部门原来适用的法律法规,造成了执法权的混乱和执法手段滥用。”

  范忠信教授说,城管执法的最大特点是“七八顶大盖帽”共同执法,工商、环卫等部门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分头执法,出现了“多头执法、重复处罚”问题。再加上授权不明确、执法方式不规范,违法执法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城管因此陷入了体制和法制的困境,亟待通过城管综合性立法加以解决。

  问题2:

  城管有多大执法权?

  城管到底有什么权力?他凭什么抓人、打人?他有权没收小摊小贩的推车吗?

  范忠信教授说,“有人统计,城管机构大概有14项职能,300多项权力。这些权力都是通过政府决定从公安、工商、环卫等部门划拨过来的,没有经过任何一部法律的正式授权。”因此,城管执法权力的范围、程度、大小及法律制约等,目前还是一本“糊涂账”。政府的这种决定是否能视为政府部门间执法权力的正当转移也有问题。政府特定部门的执法权力,如果是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地方政府有没有权力通过行政决定划拨?(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范忠信教授说,城管执法绝对没有人身强制权,即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除法律授权的公安部门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江宁城管执法中对小商贩进行殴打、伤害,明显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涉嫌故意伤害罪。至于城管人员动辄没收小商贩的经营性财产,禁止小商贩从事经营活动,这严重违背了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原则,也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问题3:

  城管的权力如何限制?

  “任何没有限制的权力都是危险的,应该怎样限制城管的权力?城管野蛮执法的受害人应该怎样讨说法?

  范忠信教授认为,受害人“讨说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如果不服强行扣押没收工具财物、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受到人身限制,可以立即提起“非法拘禁”的控告;如果受到城管人员的殴打伤害,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至于城管的权力应该如何限制,范忠信教授说,“当然应该先有明确规范城管权力、限制其滥用权力的法律依据,即进行立法;当城管执法出现违法行为时,原来把相关权力转让或委托给城管部门的机关,如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一种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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