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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市民质疑禁摩令行政诉讼案举行申诉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5日14:20 法制周报-e法网
首例市民质疑禁摩令行政诉讼案举行申诉听证
刘铁山手持公证通知书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记者 李俊杰 山木

  通讯员 金戈

  2007年5月23日上午8时50分。刘铁山的身影准时出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第五号庭,参加申诉听证。他目前的正式身份是湖南双力岳阳公司董事长,另一个身份是岳阳市政协委员。2004年8月10日,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市民质疑“禁摩令”行政诉讼案曾在此开庭审理,作为原告的刘铁山将长沙市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告上法庭。

  湖南省、市两级人大的督办函让这起原本尘埃落定的行政官司戏剧性地转了一圈后,又回到了听证的起点。

  一份迟来的通知书

  2007年5月15日,刘铁山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岳复监字第5号申诉案件听证通知书:“刘铁山:关于你与市公安交警支队岳麓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申诉状已收到。经审查,申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复查。请你于2007年5月23日8时30分到我院第5号审判庭参加申诉听证。”

  “这是一封迟来的通知书!”对于终审后两年多来一直奔走呼吁的刘铁山来说,“它好比夏日的一丝凉风”。

  2004年8月10日,被有关媒体指称为“全国首例市民质疑‘禁摩令’案”在岳麓区法院公开审理。刘铁山败诉。2005年3月30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此后,刘铁山拿着终审判决书到长沙市检察院和湖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未获支持。于是刘铁山转而向湖南省、长沙市两级人大上书,要求再审。两级人大的监督程序让这起已经审结的案件有了微妙转机。(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2007年5月23日,在当事人刘铁山的要求下,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就其不服长沙市公安交警支队岳麓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举行申诉听证,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

  200元的“闯禁”罚单

  2004年7月12日,由于长沙市湘江二桥道路路面施工,刘铁山骑着摩托车准备转走湘江一桥(今橘子洲大桥)。途经湘江一桥收费站(现已拆)处准备上桥时,被执勤民警姚旋(化名)拦截。根据长沙市此前的“禁摩令”,湘江一桥属于禁止摩托车通行路段。交警以“闯禁区”违法行为为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对刘铁山处以200元的罚款。

  “在湘江一桥,我当时并没看见任何禁行标志,”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所了解的刘铁山当即提出质疑,“第38条规定并没有提‘禁止通行’,怎么能说是‘闯禁区’呢?何况我十分配合交警的执法,主动出示证件,显然,用‘闯禁区’作为罚款依据并无道理。”

  拿着罚款单,刘铁山找到岳麓区交警大队,“我要提出行政复议”。2004年7月19日,长沙市交警支队作出2004年第002号复议决定:维持岳麓区交警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8月10日,刘铁山因不服复议决定,依法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随即被受理,并定于10月20日在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禁摩”官司受关注

  长沙市岳麓区交警大队遭起诉的消息受到了广泛关注。

  2004年8月20日上午8时,岳麓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厅挤满了旁听人员,不少媒体记者和市民只能等第一轮庭审后再去补办旁听证。“除了一些摩托车驾驶员,数家摩托车的生产、经销企业代表也参加了旁听”。岳麓区交警大队综管中队中队长周建文以代理人身份参与了出庭应诉。

  在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庭审焦点很快集中到两点:交警对摩托车闯“禁区”罚款的合理性及“禁摩令”本身是否合法。(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一直以来,有关‘禁摩令’合法性的质疑不绝于耳。”刘铁山表示。对原告方提出的种种疑问,被告方岳麓区交警大队仍坚持一种观点:他们的执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摩托车主上牌和行驶获得行政许可,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行驶,而不是任意行驶。”

  2004年11月9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称,原告刘铁山起诉认为被告设置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标志是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简称《通告》)中的规定,而该《通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但法院判决,刘铁山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和审查”。

  2005年3月30日,刘铁山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大学生上书国务院

  同样的遭遇让年近40岁的市政协委员刘铁山和20岁出头的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学生陈树站到了一起。尽管年龄相差甚远,但他们彼此间的称呼却十分亲热——“兄弟”。

  2004年7月5日,陈树骑摩托车准备通过长沙市湘江一桥时,被交警拦住。交警告诉他,此桥禁行摩托车,随后开具了一张200元罚单。

  刘铁山质疑“禁摩令”案败诉并未让陈树放弃质疑。他开始探寻另一种更为有效的方法。

  通过一系列准备,2005年3月24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组织了“禁摩令”案的模拟法庭活动。陈树及法学院学生会干部戴彬和陈杏决定利用暑假做调查,城市是否应当“禁摩、禁微”?各地的“禁摩、禁微”措施的初衷及实际效果如何?

  2005年9月10日,他们将这一调研报告直接寄给了温家宝总理,他们认为:各地“禁摩令”、“禁微令”是歧视性的政策,没有法律依据,其结果是直接增加了市民出行成本,人为损害了相关摩托车、小排量汽车产业的利益;同时,将导致更多的燃油等资源被耗费,这并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发展要求。(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同年10月26日,陈树、戴彬、陈杏三人收到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政策司的正式书面回复:目前,部分城市“禁摩、禁微”的一些做法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是相悖的,这一问题已经引起相关领导重视,并指示有关部门加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禁摩令”再遭质疑

  在2007年5月23日上午的听证会上, 刘铁山的代理律师贺先明表示,宪法规定所有的公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管是骑摩托车的公民还是开汽车的公民,都享受同等权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交警部门的确有权根据交通情况限制通行,但这只能是临时性限制。交警部门的限制通行决定只针对摩托车实行,这便有歧视摩托车主的嫌疑。

  对于刘铁山在法庭上一再质疑《通告》的合法性,周建文称,这不是岳麓区交警大队能够解决的事情。当记者问到长沙市“禁摩”的依据是什么时,周建文表示自己无法回答这个问题,要记者问长沙市交警支队秩序科。“如果当事人对《通告》有异议,可以向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咨询,也可以起诉政府的《通告》,岳麓区交警大队只是执行法律、法规,无权对《通告》的合法性做出任何解释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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