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为在押疑犯提供方便被判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01:39 燕赵都市报

  本报承德电 (记者尉迟国利 通讯员谢福民) 身为公安机关干警的吴春明,收受犯罪嫌疑人女朋友的两条香烟,就多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方便。后经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发现,吴春明还违反规定私藏子弹。日前,兴隆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春明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吴春明是兴隆县公安局看守所的一名带班民警。2006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吴国臣在兴隆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王翠伶(吴国臣女友)当面或电话多次请求吴春明对吴国臣给予关照,并送吴春明两条香烟。2006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翠伶在违规接见吴国臣时,将一部手机偷偷送给吴国臣,并带进监室。在被告人吴春明的帮助下,在押犯罪嫌疑人吴国臣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利用该手机在该监室向外界联系,共打出电话63个,接受外部电话1个,发出和接收信息321条。另外,被告人吴春明多次将吴国臣提到通讯信号比较好的内管教室和禁闭室打电话向外联系。

  同时,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查明,吴春明自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将配发及向他人收集的各式子弹204发分别私藏在住宅和办公室。其中各种军用子弹173发,制式撸子枪子弹12发,小口径步枪子弹19发。

  基于上述行为,兴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春明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的有关规定,私藏子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私藏弹药罪;被告人吴春明身为负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并帮助在押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而被告人王翠伶请求、利诱被告人吴春明,唆使被告人吴春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吴春明、王翠伶是共同犯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吴春明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法院还以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王翠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悉,吴春明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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