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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姐上海遇车祸重残获赔7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05:33 东方早报
前港姐上海遇车祸重残获赔75万
资料图:张佩金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佩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这位香港百分百娱乐制作有限公司艺人、前港姐张佩金共计获赔75万余元。

  司机违章造成车祸

  2004年2月28日,张佩金在上海进行其首张唱片的宣传活动中,因其乘坐的小客车司机单某违章掉头,而与陈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激烈碰撞,因此造成张佩金脑外伤、肋骨骨折、肝、脾等多个脏器损伤等严重后果,经鉴定构成多等级复合伤残。

  因双方协商调解不成,张佩金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客车所属的中青旅公司、单某、陈某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8万余元,其中仅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高达600万元。

  被告中青旅公司辩称,其与单某之间系承包关系,事故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且该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等。司机单某则认为,自己是遵照张佩金的指示违章调头,张对事故本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精神抚慰金难以全额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单某对于事故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张佩金对于事故不负责任。

  对于两肇事司机的责任比例,法院认定单某对于事故承担70%的责任,陈某对于事故承担30%的责任,两人互负连带责任。而中青旅公司作为单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对于单某所承担的所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张佩金的损失范围及数额,法院审理认为,张佩金提出的医药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律师费等尚属合理,可基本予以支持;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则应按照上海地区标准予以赔偿;误工费一项考虑原告作为一名在香港工作的演艺人员,酌情以每月人民币17000元为标准,赔偿休息期18个月的损失;鉴于后续整容费一项尚未实际产生,法院对该笔费用不作处理,张佩金可以在今后另行主张。

  此外,至于张佩金提出的6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一名演艺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导致其今后的演艺事业受到了阻碍,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现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难以全额支持,故将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人民币10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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