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机长辞职被判补偿9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23:27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颜斐) 昨天,顺义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飞机机长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机长张某给付新华航空公司违约金、招聘费、补偿费合计90万元。

  42岁的张某于2001年9月到新华航空公司担任飞机机长,2001年12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6月,张某以“长期以来受到不公平待遇和压制”为由提出辞去机长职务获得公司同意。2006年7月之后,张某即不再向公司提供任何实际劳动。

  经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张某需支付违约金42万元。双方对裁决结果均不服。张某首先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14万元的安全生产奖,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新华公司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要求张某支付42万元违约金,8万元招聘费、557万元补偿费用,共计600多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辞职纯属个人原因造成,鉴于他坚持解除

劳动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存在困难,劳动合同应予解除,张某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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