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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介绍他人购买赃物被公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1日13:13 江南都市报

  今年2月,在南昌市罗家镇谢埠路口开摩托车修理店的冯某,因介绍了两个朋友买下他人盗窃来的摩托车而涉嫌犯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于8月29日依法提起公诉。和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冯某涉嫌的罪名并不是销赃罪,而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据悉,冯某是南昌市因介绍买卖赃车而涉嫌触犯该新罪名的第一人。

  案发:摩托车盗窃案“牵出”买卖介绍人

  今年3月中旬,南昌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盗窃摩托车案,被抓获的10名犯罪嫌疑人供认,在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期间,他们时分时合在南昌市一些网吧、超市门口,疯狂地盗走25辆摩托车,并低价卖给他人,分得赃款。

  案件破获后,警方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指引,一一对已经销赃的车辆进行追赃。这时,警方获得一条信息:南昌市罗家镇谢埠路口开摩托车修理店的冯某,介绍了两个朋友从这伙窃贼手中买走两辆摩托车。

  警方迅速将该摩托车修理店老板冯某抓获,落网后的冯某也对介绍他人买赃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起诉:店老板成南昌涉嫌新罪名第一人

  今年4月23日,冯某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涉嫌销赃罪刑事拘留。5月28日,冯某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犯罪嫌疑人冯某称,今年2月11日,同村的小冯打电话问他有没有二手摩托车卖,而这个时候正好冯某正在帮“麻鸡”修理偷来的车子,便称“有”。很快,小冯就来到他的修理店,以1400元买下这辆修好的摩托车。

  此外,2月27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骑着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到冯某店里洗车、调公里表。这个时候,修理店隔壁的酒楼老板娘,便上前问正在调公里表的冯某“车子卖不卖”。随后,那位老板娘以1500元买下这辆摩托车。

  冯某在接受民警审讯时称,一些偷车人经常会到他店里来修车或者改装,他也知道对方是专门偷车的。

  8月29日,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助介绍销售,其行为已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案件中其他涉嫌抢劫的9名犯罪嫌疑人,一并移送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记者从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冯某依法提起公诉,是南昌市第一例。

  解释:新罪名操作性强利于打击犯罪

  南昌市青山湖检察院易检察官告诉记者,《刑法》中对于买赃者、介绍卖赃者的刑法处罚比较模糊,《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易检察官认为,5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解释》,操作性非常强,因为《解释》中明确列出了“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还进行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等等。”都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该《解释》还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又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的实施,将对打击盗窃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犯罪行为起到积极作用。”检察官最后说道。

  链接:全省首例涉嫌该新罪名案出自瑞昌

  据了解,这份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5月11日起正式实施,目的就是为了更加严厉地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

  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全省首例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量刑的案件发生在瑞昌市人民法院。今年2月10日,被告人王龙宝在明知他人手中的踏板摩托车是盗窃来的赃物,仍以6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6月1日,王龙宝被瑞昌市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文/万茂文 易晓红 记者 江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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