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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辞退敲诈前老板讨要封口费3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1日23:2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研究生学历的陈某通过手机短信,向前老板索要“封口费”350万元,结果却作茧自缚将自己送进了铁窗。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终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

  35岁的湖南籍被告人陈某研究生毕业后,先后在几家银行工作,并曾在一家银行的支行担任副行长。去年12月,陈某与上海某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仅20多天就被辞退。由于经济拮据又很要面子,并且不想让家人、朋友知道自己的窘境,陈某于是就动起了歪念。

  据陈某交代,他在公司工作时曾在电话和网络中接触到一些称该公司董事局主席“是个大骗子”的评论文章,手里又恰好还保存着公司员工的通讯录,陈某于是开始实施敲诈。2007年1月2日至17日,陈某相继用两个手机号码以“揭发骗人内幕、黑白两道的人都在找你”,以及“将你的为人告诉员工、客户”等相要挟,多次向董事局主席强行索要人民币350万元。与此同时,陈某在深圳从伪造假证件的人手里买来一张名为“武明学”的身份证,以开户炒股为名,通过一湖南老乡在深圳的交通银行开了账户,并在1月11日将该账号以短信发给被害人。1月12日之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先后3次委托他人向“武明学”的账号内汇入83万元,陈某自称“因害怕”只从中取走5000元转存入自己的

银行卡,1月18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后,陈某不服,上诉称自己的犯罪既遂金额应为5000元而非83万元。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从案件查证的事实来看,被害人方面已按陈某的指令将83万元打入由陈某实际控制的账号内,就该笔钱款而言,陈某的行为已齐备了犯罪既遂的全部构成要件,且原判已综合考虑陈某部分犯罪行为未遂、交代态度较好、自愿认罪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徐进;卫建萍;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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