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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未采取最佳方式救跳河女友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00:4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王文杰 通讯员 李志金)看到女友翠儿(化名)要跳河自杀,站在岸上的男友颜某既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大声呼救。昨日记者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颜某没有采取最佳方式救人,在8月30日,此“见死不会救”的男友,被中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赔6万余元。

  跳河时有多人在现场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死者名叫翠儿,系颜某的女友,2005年2月,年仅15岁的广东阳春人翠儿与同乡16岁的颜某在中山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双方开始在颜某家中同居。2006年8月16日,颜某发现翠儿不开心,就开摩托车载她回翠儿家中,当摩托车行至中山市三乡镇茅湾桥上时,翠儿突然跳下车并爬上桥跳入河中。然而,颜某发现女友爬上桥要跳河时,并没有大声喝叫制止女友不要跳。

  据颜某回忆,“当时桥上有一宗

交通事故,有几个人在,我当时很害怕,所以没有大声呼救”,因其不会游泳也没有下水救人。颜某称,他开始是向翠儿妈打电话,电话不通又打电话给“110”,后来看见翠儿在河中挣扎,又赶紧跑到桥底,但到桥底后往河中看时已看不到翠儿了,等警察赶到和群众下水救起翠儿时,翠儿已死亡。

  女友曾割脉自杀未成

  记者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事发之后,颜某在接受中山市警方询问时说,事发前四天即8月12日,翠儿因颜某参与赌博而吵架,当天割脉自杀未成。

  看到女儿如此想不开跳河自杀,翠儿父母将颜某及颜某的母亲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他们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93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共计26万元。此案经中山市两级法院审理,今年8月30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基于颜某与翠儿之间的恋爱、

同居关系以及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颜某对翠儿自杀行为有制止、救助义务。但颜某在明知翠儿曾有自杀倾向而再次跳河自杀的情形下,“没有大声喝叫翠儿不要跳”,即没有及时制止;颜某虽然在事发后及时拨打“110”请求救助,但从当时情形看,颜某如果采用现场呼救的救助方式则更为合理。因此,颜某在翠儿自杀时没有及时制止、没有采取最佳方式施救具有过错,其行为与翠儿之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颜某与翠儿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颜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64703.88元。同时法院认为,因翠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翠儿,翠儿父母请求精神抚慰金10万元,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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