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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抢劫强奸获刑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02:33 燕赵都市报

  本报张家口电(记者张岩通讯员忻盛功、陈海亭)日前,记者从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曾因1991年犯强奸罪、抢劫罪,2000年犯盗窃罪分别被张家口桥东法院两次判处有期徒刑各5年。刑满释放后,刘某却不思悔改,重蹈覆辙。日前,再次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案另一被告人于某因窝藏赃物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5日凌晨零时左右,被告人刘某骑摩托车行至市区某厂宿舍门口,发现前面有一女子正欲停车回家,顿生邪念。事后,被告人刘某把受害人的衣服及拍打受害人所用的砖头扔到楼房拐角处,骑摩托车逃到另一被告人于某家,并把抢来的小灵通送给于某,并给了于某500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调查于某小灵通的来源时,被告人于某拒不提供真实情况,还将小灵通藏匿其表姐家中。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产得逞后,又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被害人奸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于某明知500元钱及

小灵通是被告人刘某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于某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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