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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不服公安局处罚将其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08:42 现代金报

  金报讯 (记者 李骎 通讯员 辛成) “小偷”章某因对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处罚决定不服,一怒之下,将该分局告上法庭。昨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杭公交治行决字〔2007〕第1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章某今年35岁,曾因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刑罚,后又两次偷窃自行车被行政处罚,2007年6月10晚,章某又因在公交车站涉嫌偷窃手机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次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给予其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7月16日,章某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局长郑彤辉出庭应诉。

  庭审中,原、被告分别申请了范某、失主李某出庭作证,双方还就本案争议焦点即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针对上次庭审时双方的诉争焦点,法院经审查后评断,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在对章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履行了传唤、询问、查证、告知、裁决等程序,程序基本合法。而被告认定章某窃取他人手机的违法事实,有失主李某、两位反扒队员的询问笔录等为证。在查明原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章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未超出法律明确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适用法律正确。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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