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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女大学生状告父亲索要学费被驳回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06:40 中国青年报
王晓凡 本报记者 韩俊杰 年满18岁的子女上大学,父母有义务为其支付学费吗?近期,河南20岁的女大学生小亚(化名)起诉父亲,要求父亲支付其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结果两级法院均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据记者了解,小亚11岁时,她的父母协议离婚,小亚从此便跟随父亲生活,相关费用全部由父亲承担。2005年8月,小亚被河南一所高校录取,学制4年,第一年共缴费12200元,2006年至2008年3 年中,每年须缴学费、住宿费10660元。 由于种种原因,就在小亚上大学前,她的父亲停止支付她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一切费用。为此小亚多次与父亲发生纠纷,并于2006年9月5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父支付生活费及教育费共计近6.62万元。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法院认为,小亚的情形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况,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遂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亚的诉讼请求。 小亚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小亚上诉称,她的父母协议离婚时,双方已经约定由父亲承担小亚未来的一切费用,父亲就应该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其父支付其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6.62万元。 而小亚的父亲则辩称,他离婚后至2005年8月下旬,女儿小亚一直随其生活,此期间他单独承担了女儿的全部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至女儿年满18周岁,已完全履行了协议的抚养义务。女儿年满18岁后,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再向父亲索要学费。 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期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的判决,小亚和母亲感觉难以接受。小亚的母亲说:“虽然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子女到了18岁以后就要有独立的生活能力,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不负担孩子的生活和上大学的费用。可事实上,她不可能边学习,边挣到上大学的费用,我又下岗待业,她在学校也是拼命打工挣钱,可每年仅学费就上万元,她一个学生怎么可能挣到这么多钱?” 法院的判决引来了社会各界的议论。在杂志社工作的常女士认为,此案反映了情与法的冲突。“法理上我完全能够理解、也支持,但是在情理上,我不太赞同。当年我上大学时,正是家里经济最紧张的时候,父母完全有理由不为我支付学费,那我就注定无法上大学。现在中国的助学贷款还不能全面覆盖所有贫困生,如果父母都这样做,全中国有几个能孩子上得了大学?” 按照我国的传统,绝大多数家长都认为,子女工作以后才算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此前子女上大学的费用,父母都会自觉地承担,有的家庭困难的父母,甚至宁愿自己家里过得苦一点,也要把钱挤出来供孩子上大学。即使是一些贫困的农村孩子,如果大学毕业后继续在校就读硕士、博士,多数的父母仍会勒紧腰带支付子女高昂的学费。可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底应尽到何时呢? 据马增军法官介绍,父母为子女支付大学学费当然符合中国的传统观念,但人们也要意识到,已经年满18岁的子女在法律上一般是没有权利再向父母讨要抚养费的(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这些青少年必须培养独立、自强的意识,可以通过助学金、勤工助学或申请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接受高等教育,而不能将支付高昂学费的义务强加给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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