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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浴室厕所内烧伤致死 家属获赔9.2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13:01 新闻晚报

  □记者 陆慧 通讯员 韩根南

  晚报讯 李呈在浴室厕所间内被火烧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昨天,家属在闸北法院获得了浴室赔偿9.21万元死亡金的一审判决。

  2005年7月17日晚,李呈独自一人来到位于中兴路一家浴室的分店沐浴,不料在卫生间如厕时被烧伤。之后,110、120将其送至附近的闸北中心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被转入瑞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40%Ⅱ°-Ⅲ°火焰灼伤。29日,李因感染不能控制,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李的家属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瑞金

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区、市二级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李与瑞金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李的家属撤回对医院的起诉。去年12月,他们又以浴室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浴室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金20万元。浴室则认为,自2004年6月起,该浴室的法定代表人已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若有过错也应由实际经营人承担。

  法院查明,2004年6月,浴室法定代表人程华中将中兴路分店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浴池合同转让协议”,但未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李在浴室休息大厅的

卫生间内,因其他人需上卫生间如厕敲门未成,才引起浴室工作人员的警觉,强行撬门,但此时其身上的浴衣已被烧毁。

  法院认为,虽浴室分店的经营权已转让他人,但分店的负责人仍是浴室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浴室的法定代表人拒不提供承包分店经营人的基本信息,况且从李进入浴室卫生间内至烧伤后被发觉的时间上看,李至卫生间的时间已大于正常人如厕时间,浴室对此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的义务。李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对用火不慎会引发危险,有完全认知程度和常识。法院在有关部门对该起事件至今未做出明确意见或结论情况下,依照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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