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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揣精神病鉴定书盗窃 作案时有完全责任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12:01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一名男子因盗窃被抓后,装疯卖傻,而他的怀里居然揣着一份精神病鉴定书。但经鉴定,该男子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正式受理该男子姚井彬涉嫌盗窃一案。

  2007年6月7日,一名男子在北京西站盗窃旅客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此人被抓后自称患有精神分裂证,实施盗窃时头脑很乱,有人命令其实施盗窃行为。

  公安人员从其身上还起获了一份精神病鉴定书和释放证明书。此人是否是精神病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该男子姓姚,黑龙江省巴彦县人,2006年3月曾因盗窃罪被羁押,后经鉴定其作案时为发病期,公安机关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并予以释放。为此,公安机关委托鉴定部门对姚井彬此次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姚井彬患有精神分裂症,但2007年6月7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陈广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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