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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遭灭门后181万赔偿款成白条(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16: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商户遭灭门后181万赔偿款成白条(组图)
七年生死两茫茫,祖孙神情黯然伤

商户遭灭门后181万赔偿款成白条(组图)
老人的眼里多了一分坚毅

商户遭灭门后181万赔偿款成白条(组图)
当年的姐弟,如今已阴阳相隔

  文/图 本报记者 余胜容

  如果不是7年前发生那场惨绝人寰的惨案,小霞(化名)也许正和其他同龄人一样依偎在父母身边,享受着家庭的温暖。然而,7年前的那个血腥之夜,小霞的幸福戛然而止。一夜之间,她失去了至爱的双亲、小她两岁的弟弟。那一年,小霞不到6岁。

  “哎,真不知从何提起。”记者眼前的钟海平,虽然只有65岁,但是儿子一家三口被害所带来的创伤让他更显沧桑。钟海平是小霞的爷爷,一只磨得发亮的破口袋里,装着他7年来不停上访所留下来的厚厚一叠申诉材料,及儿子一家三口的照片。回忆起那个血腥之夜,钟海平老泪纵横。

  惨绝人寰,一家四口只留一条命

  2000年3月12日夜晚,对于龙岗区坪山镇(现为坪山街道)碧岭村新榕路3号“龙兴电器商场”个体工商户钟小龙和妻子包贵花来说,应该是一个平静而普通的夜晚。当晚,夫妻两人结束了一天的忙碌,妻子难得小憩,既要照顾刚满三岁的儿子,又要准备丈夫第二天去广州进货购买电器的钱物。孰料,一场噩梦正悄悄地降临这个幸福的三口之家。

  次日凌晨1时许,钟小龙一家三口早已进入梦乡,灾难也在这一刻开始降临。5名歹徒携带尼龙绳、黄色胶纸、砍刀等作案工具潜入“龙兴电器商场”,将钟小龙一家三口全部杀害,店内物品及钟小龙准备去广州进货的10万元货款被洗劫一空。

  直到上午8时多,死者钟小龙的叔叔钟振雄来叫钟小龙去

东莞进货,才发现了惨不忍睹的一幕。钟振雄立即拨打120急救,并向派出所报警。

  女儿小霞因为要上学,于案发前一个月由爷爷带回河源老家,逃过一劫。

  这一特大抢劫杀人案受到了深圳市公安局领导的重视,时任市公安局局长张永强亲自指挥督办,并成立了“3·13”专案组。当年6月30日,专案组民警在河北隆化县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生(男,时年24岁,河北人)抓获归案,并从他家中搜出东方双狮手表9块、西铁城机械手表6块、石英表4块、乐声牌游戏机一台、小博士B2005数码语言复读机一台、GUNBOMP照相机一台、A0123303中英文记事本一个、飞利浦电动剃须刀一把、全新耳机7个等赃物一批。

  同年7月26日,专案组民警在江西高安市将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国(男,时年22岁,河北人)抓获。

  另3名嫌疑人陈某、严某、李某负案在逃。

  据张某生和张某国交代,2000年3月13日凌晨,他们伙同陈某、严某、李某等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红色尼龙绳、胶纸、砍刀等作案工具,窜至龙岗区坪山镇碧岭村新榕路3号“龙兴电器商场”,以买电池为名进入店内。张某生、张某国、陈某、严某等人将店主钟小龙按倒在地并用砍刀向钟的头、颈等部位乱砍,再用尼龙绳将钟反绑手脚,用胶纸封贴口、鼻致其死亡;钟小龙的妻子包贵花闻声从内屋出来,又被张某生、张某国、陈某、严某等人按倒在地并用尼龙绳捆绑手脚,用胶纸封住口、鼻致其死亡;当犯罪嫌疑人将包贵花抬入内室扔在床上时,犯罪嫌疑人见到钟小龙年仅三岁的儿子钟俊杰站在过道上,严某等人又将钟俊杰用尼龙绳、电线捆绑在小塑料凳上,并用毛巾、胶纸封贴口、鼻,致其死亡。

  张某生、张某国、陈某、严某等人将钟小龙、包贵花、钟俊杰全部捆绑后,又将店内的手表、照相机、VCD机、语言复读机、剃须刀等财物以及现金全部洗劫,然后逃离现场并分赃。

  两院四审,赔偿飙升至181万元

  由于本案另3名犯罪嫌疑人仍然负案在逃,案子一直到2002年4月5日才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生、张某国犯抢劫罪。

  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钟小龙的父亲钟海平、母亲杨春莲以及8岁的女儿小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03年7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生犯抢劫罪,死刑;张某国犯抢劫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判处两被告人赔偿受害人亲属21.9376万元。

  钟海平和家人似乎看到了儿子一家三口九泉之下应该瞑目,但是后面的事情却让他们始料未及。

  一审判决后,张某生、张某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4年3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同年12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判处张某生死刑、张某国死缓,并赔偿受害人亲属181.6217万元。

  “案件虽然有变化,但是考虑到赔偿的金额增加很多,这样对于小霞的生活更加有保障,我们对这一判决还是能够接受的;但是后面的变化再次让我们赶到意外。”钟海平说。

  张某生、张某国再次提起上诉。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同年9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张某国庭前翻供,有证人证明其没有作案时间为由,认定张某国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认定张某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罪行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但鉴于该案尚有同案人在逃致罪责不清,其死刑不必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

  至此,轰动一时的“3.13”灭门惨案,历经深圳、广东两级法院五年时间的四次审理,终告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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