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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27年前给生产队干活受伤今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02:2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阳 通讯员 刘广鹏)27年前,村民杨兰芹在给生产队干活时左腿受伤,此后一直行走不便。今年,她的左腿又被查出股骨头坏死。杨兰芹遂向法院起诉村委会。怀柔法院认为,虽然已经过了20年的诉讼期,但依据法医鉴定出的工伤是致病主因,判决村委会赔偿杨兰芹5.3万余元。

  1980年,怀柔区渤海镇沙峪村村民杨兰芹给生产队拉土装车时,发生土方坍塌,致使她的左大腿、左髋关节等多处受伤。当年4月到10月期间,当时的生产队曾让她在北京宣武医院进行了两次治疗。此后,生产队一直给杨兰芹补助费。

  几年后,生产队解体,原来的生产队成了如今的沙峪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没有继续给杨兰芹补偿。由于当时伤情比较稳定,可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杨兰芹也就没有再频繁地和村委会提起伤害赔偿问题。

  没想到,近10年来,杨兰芹旧伤处痛苦加剧,行走不便,逐渐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今年4月11日,杨兰芹到首都医科大学

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左腿股骨头坏死(外伤性),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经鉴定,伤残程度为7级。

  杨兰芹认为现在的村委会应该对自己予以赔偿,遂将对方告上法院,并索要10万余元赔偿。

  庭审时,沙峪村村委会称:生产队解体时,村委会没有接收生产队的财产,所以村委会不应是本案的被告;原告从受伤到现在,已经有27年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赔偿。

  昨天,怀柔法院认定,1985年生产队解体后,村委会当时继承了原生产队的财产和权利。对于被告所称的已过20年诉讼期,法院认为,法医鉴定报告证实当时所受伤害是目前导致股骨头坏死的直接原因,而原告是在今年刚刚被确诊为股骨头坏死,未过法定诉讼时效。

  最终,怀柔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杨兰芹5.3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费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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