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男子致人轻伤两次和解 半年后再被刑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03:27 大河网-河南商报
男子致人轻伤两次和解半年后再被刑拘
汪的家人到处搜集证据 商报记者邓万里/摄

  商报记者 王俊伟

  半年前,汪利华致人轻伤,经村里协调,双方和解。而镇派出所认为这份协议无效,双方又签署新的和解协议。

  9月14日,汪被当场刑拘。理由是半年前的“寻衅滋事”。

  为什么派出所在双方达成和解后,再调解一次?在两次和解后,为什么当事人又因“寻衅滋事”被刑拘?

  【意外】

  男子去派出所“领钱”遭刑拘

  汪利华,男,24岁,尉氏县十八里镇黎寺村人。

  9月14日中午12时许,正在自家手机店里维修手机的汪利华打电话给家人——有人请他到十八里镇派出所去一趟,把3月份交的6000元钱领回去。

  “打电话的是十八里镇新任派出所所长李运勇。”汪利华的家人说,今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初三),汪利华曾与人打架,致人轻伤,派出所协调此事时,要求他们交6000元钱,当时派出所的调解人是前任所长蔡伟民。

  其后,因汪利华及家人一再向派出所索要收据和6000元钱,已与先后两任所长都很熟悉了。

  与家人商量后,汪利华于14日下午1时许去了该镇派出所。然而,直到当天吃晚饭的时候,汪利华仍没回家。

  直到16日下午4时左右,汪利华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正处于焦虑之中的汪利华家人,此时突然收到来自尉氏县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通知书上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7年9月14日(具体时刻没有注明,通知书上留空白)将涉嫌寻衅滋事的汪利华刑事拘留……

  【原因】

  半年前酒后打架致人轻伤

  汪利华家人这才意识到“出大事了”。而十八里镇派出所向他们证实,“寻衅滋事”就是指年初那次打架事件。

  今年正月初三,汪利华前往该镇丁家村串亲戚。午饭时汪利华因不胜酒力,推摩托车提前离席。

  不料,刚出亲戚家不远,村里一条狗就向他扑来。眼看要被狗咬,汪利华情急之下捡起砖头砸了过去。不料正被狗的主人丁振江和在丁振江家走亲戚的巩善全看到。

  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并继而厮打。据在场的村民介绍,当时打斗场面混乱。混乱中,丁振江和巩善全受伤。后经鉴定,前者为轻微伤,后者为轻伤。

  因有人报警,十八里镇派出所民警前往了解情况。

  【问题】

  两次和解为啥半年后又拘人?

  由于汪利华的亲戚丁振松和伤者丁振江是一个家族的兄弟,事件发生后,双方很快达成了谅解。

  事发第5天,双方经村里调解签订协议书:由汪利华分别向丁振江、巩善全赔偿现金3000元和7000元,双方确认付款后互不追究责任。

  然而,3月7日下午5时30分,在开封通许县城,该县几名警察将汪利华带走并移交给十八里镇派出所民警。

  十八里镇派出所认为双方私下签署的协议没有效力,要求双方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再签署一份新的协议。

  汪利华事后向家人讲了事发经过:被带走的第二天下午3时许,他先后被带到一个民警家里及尉氏县公安局,路上,有民警借手机给汪利华,让他给家人打电话,催家人交1万元钱给派出所,不然就将他送进拘留所。

  下午5时49分,经讨价还价,汪利华家人将6000元钱交给了一位叫孙西洋的中间人,孙西洋又转给一个叫姚趁意的中间人,姚趁意带着钱进入该派出所二楼数分钟后,一楼的一名民警把打架双方叫到了一起,再次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书仍然执行原来的赔偿标准,协议书上有当事双方及时任十八里镇派出所所长蔡伟民的名字。把钱交给中间人,并签订新的协议后,汪利华被放回家。

  【进展】

  按“寻衅滋事”将汪利华刑拘

  拿到调解书后,汪家就坚持向派出所索要收据,未果。第二天起,汪家便开始先后向开封市公安局和河南省公安厅提出申诉,对派出所收取6000元钱提出质疑。

  9月17日傍晚,记者前往通许县。在姚趁意家,姚妻否认姚见过那6000元钱。

  9月18日上午,尉氏县公安局宣传科科长靳趁玲告诉商报记者:汪利华向开封市和河南省公安机关申诉之后,该案件已经成了省公安厅的督办案件,县公安局随后复查此案发现,该案不应该协调解决。目前,他们已按“涉嫌寻衅滋事”将汪刑拘。

  当天中午12时36分,即商报记者结束对县公安局采访1小时后,汪利华的家人打来电话:“姚趁意说6000元钱一直在他自己手里,没有转给派出所,要在下午把钱还给这边的中间人孙西洋。”

  长达6个月一直“不知去向”的6000元钱终于要出现了。据了解,目前尉氏县检察院尚未对汪利华进行批捕和公诉。

  【律师】

  两次调解均有法律效力

  公安厅控申处值班人员认为:“轻伤及轻伤以下案件可以调解,但寻衅滋事不能调解,必须刑拘并报检察机关。”

  而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张建营律师则认为,该案是因为当事人先被狗追咬,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导致打架,属突发事件,并非事先有预谋,显然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寻衅滋事”。本案中当事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经派出所协调达成的协议无疑也具有法律效力。

  张建营说,8月15日,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规定的第三种情况称: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发生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汪利华及家属可以此请求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张建营律师说,具体到本案,如果检察机关不批捕,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放人。即便批捕,但如果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可以不起诉的话,公安机关同样也必须放人。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