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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拿错药致患者食道灼伤 赔偿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5日07:2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唐海波 梁春安

  9月23日,灵山居民宁某来到灵山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一桩历经4年、两次庭审的“开错药”官司最终有了结果。

  4年前,宁某前往浦北县福旺卫生院古立分院看病,由于药房工作人员误将高锰酸钾当作氯化钾配给她,导致她服药后食道被灼伤,并引发身体其他部位不适,对身体造成了极大损害。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浦北县福旺卫生院及福旺卫生院古立分院共同赔偿宁某经济损失6.5万多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至此,两卫生院已为“拿错药”付出了12万余元。

  宁某为灵山县佛子镇人。2003年6月19日,60余岁的宁某感到身体不适,疑是患上了感冒。当天上午10时许,她来到附近的浦北县福旺镇卫生院古立分院看病。当班医生诊断后即开具处方,处方药有滴液和口服药两部分,其中有一种口服药是氯化钾,药量是15克。

  当天中午12时许,宁某在该分院输完液后回到家,遵照医嘱把带回的“氯化钾”按一次三分之一分量用水溶解后服下。服药后,她当即感到喉、胸、胃等部位灼热疼痛,非常难受,倒下后不省人事。宁某的家属立即将她送到福旺卫生院古立分院抢救。经初步诊断,宁某服下的溶解液是高锰酸钾,俗名叫“PP粉”,而不是处方中的氯化钾,是分院药房人员拿药时误将高锰酸钾当作氯化钾配给了宁某。

  经过简单抢救后,宁某疼痛有所减轻,古立分院便嘱咐她回家休息。当天下午,宁某再次感到疼痛难忍,而且似乎更加严重,之后,她先后被转院到灵山县妇幼保健院和广西医科大一附院抢救治疗。

医院诊断认为,宁某食道灼伤狭窄,不能咽食。入院治疗129天后,宁某出院。因在医疗费用等问题上协商无果,宁某于2003年11月3日向灵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浦北县福旺卫生院及古立分院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万元。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浦北县福旺卫生院以及古立分院共同赔偿宁某经济损失5万余元。

  但就在这时,宁某因旧伤复发,又多次到灵山县妇幼保健院和广西医科大一附院治疗,花了数万元医药费。面对高额的旧伤复发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患者家属与浦北县福旺镇卫生院及古立分院交涉无果,宁某不得不再次状告卫生院。

  2004年11月10日,宁某向灵山县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以旧伤未治愈复发及需要后续治疗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8万余元。但两被告认为,广西医科大一附院于2004年8月3日开具的疾病证明证实宁某的病已治愈,合理的损失费用可考虑予以赔偿,但其他费用不同意作赔偿,并要求驳回宁某的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30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为此再次依法委托广西公众

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2006年1月6日,该鉴定中心作出审查意见书,认为:患者宁某所患左上肺感染、左侧胸膜炎、右肺部感染、右侧液气胸、慢性胃炎属于“食道灼伤”并发症,与“食道灼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患者宁某所患肠炎、胸腰椎压缩性骨折和肝内小结石不属于“食道灼伤”并发症,与“食道灼伤”无因果关系。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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