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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非法拘禁成双方争论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5日12:43 记者观察

  认定

  刘尚玉拿着徐华庆坠楼前与田璐璐的通话录音,到济南市历下公安分局投案,指证田璐璐将他们3人从成都押到济南后非法拘禁,造成了徐华庆自杀身亡。

  让田璐璐没有预料到的是,徐华庆坠楼身亡的第4天(10月20日),她以及司机鄂松、小工李新亮因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被济南市历下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24日被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车路平作为妻子田璐璐的辩护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从2006年10月10日到16日,所发生的一切都是刘尚玉、郑俊英、徐华庆3人精心设计的骗局。

  他认为,刘尚玉等3人邀约田璐璐到成都所谓的“引资”,只不过是一个很低能的幌子,当田璐璐筹不够“佣金”, 刘尚玉“借”给她1万元的做法,是骗子们取得她信任的惯用伎俩。

  从时间上分析,田璐璐他们4人于10月10日坐飞机到了成都,而那两名所谓做美金生意的“老板”13日在成都出现。这意味着所谓的成都“老板”是与刘尚玉他们一伙的,这两个人系从济南坐火车出发到达成都,因为他们带着假美金,坐飞机怕被安检发现。

  “10月10日从济南坐火车到成都,正好13日上午到。”车路平说,刘尚玉他们所称的“投资商暂时回不了成都”,实际是在等待这两位“老板”从济南将假美金带到成都来。

  他还认为,10月13日的“交易”情况,实际是他们5人早已设计好的。试问,为什么两位“成都老板”拿出的就是10万美元?为什么10万美元只需要60万人民币?

  回到济南,“郑俊英逃跑了”也是这伙骗子设计好的,因为这60万中的59万已经被他们私分,他们根本没有还钱的诚意。

  2007年7月22日的法庭调查表明,徐华庆坠楼以后,警方在其家中搜出了大量尚未切剪的整版假美金。有关人士认为,要印刷出整版以假乱真的假美金,必须要有制作成型的印刷版,而这种印刷版只有香港等地才能制作出来,一个版在黑市的价可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由此看来,徐华庆他们所涉及的是一个内外勾结的假美金制造、贩卖团伙,一旦田璐璐报案,此团伙肯定会暴露。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刑法》第170条规定,扰乱国家金融,制售假币3万元以上将被处以极刑。

  车路平说,由于徐华庆3人诈骗田璐璐59万元已成为既定事实,更为严重的是,非法制售假美金会被处“极刑”,所以徐华庆才选择了自杀。

  而承办此案的济南市历下公安分局刑警五中队虽然掌握了诈骗59万元和非法制售假美金的大量证据,但至今没有对这两起特大案件立案侦查,而是集中精力查办田璐璐等3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一案。田璐璐在被羁押期间,多次提出申请,要求历下公安分局对刘尚玉等人的诈骗犯罪立案调查,但一直没有回音。

  更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刘尚玉“投案自首”后,警方很快给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因历下公安分局拒绝接受记者采访,记者也无法了解警方为什么不对“诈骗59万元”和“非法制售假美金”案立案侦查的真实原因。只是在作为公诉机关的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对田璐璐等3人的《起诉书》上看到这样一段话:“被告人田璐璐与徐华庆、刘尚玉等人因购买美元问题发生经济纠纷……”

  既然公诉机关已经认定“诈骗59万元”和由此引出的“非法制售美金案”属“经济纠纷”,记者也只得猜测,拒绝接受采访的历下公安分局对这两起重大案件不立案调查的原因,同样认为是属于“经济纠纷”。

  法辩

  2007年7月22日,记者全程旁听了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田璐璐、鄂松、李新亮“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在当天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李新亮到中建八局招待所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看守刘尚玉和徐华庆,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而且李新亮的非法拘禁行为是田璐璐指示的,因为她曾经告诉过李新亮:刘尚玉和徐华庆走到哪里,你就跟到哪里。

  法庭调查显示,此话系侦查阶段李新亮对警方的陈述,而在法庭上,李新亮说田只是叫他去给他们买饭,他在公安局那样说是警察逼迫的,并指控办案警察有逼供行为。

  辩护人则认为,即便公诉人的指控成立,这种“监视”和“跟踪”是建立在田璐璐被诈骗后的正常举动,并不能构成非法拘禁。

  公诉人还指控,李新亮去招待所住的那天晚上,身上带有一根约40公分长的钢丝鞭子,而这根钢丝鞭子系田璐璐指使他用来看守刘尚玉和徐华庆用的。

  在庭审中,李新亮则说,是警察的逼供让他那么说的,实际上田璐璐根本没有让他带什么东西,他平时一直把这根钢丝鞭子带在身边玩的。

  辩护人认为,假设公诉人的指控成立,但钢丝鞭子既没有被展示,更没有用来威胁,所以不能认定为作案工具。

  李新亮与刘尚玉和徐华庆在招待所睡觉“锁门”的行为也成了公诉人“非法拘禁”的指控。

  辩护人则认为,在招待所睡觉,肯定要将房门关上,这是一种正常的举动。而门一关,暗锁自然就将房门锁住。

  公诉人认为,徐华庆是为了逃避“非法拘禁”而跳楼身亡,而辩护人则认为其是畏罪自杀。

  辩护人认为,其一,从头天晚上到第二天早晨,同住一屋的李新亮没有对徐华庆、刘尚玉有任何殴打、威胁的行为,徐华庆不存在无法忍受而跳楼的情形;其二,徐华庆之前称如果田报案他就自杀。同时,控方证人刘尚玉证实:16日凌晨2点多,徐华庆拿着一个玻璃片在手腕上比画。这表明徐华庆一直有畏罪自杀的念头;其三,如果徐华庆是为了逃跑,那么应该是面对窗户跳下去,而法医鉴定显示,其跳楼时系面对屋子仰下去的,这不符合“逃跑”的特点,而是自杀;其四,如果徐华庆要“逃跑”,完全没有必要从窗户跳楼,因为刘尚玉的陈述显示,头天晚上,李新亮、徐华庆、刘尚玉都曾经上过厕所(厕所距房间有10余米远),第二天早晨,徐华庆、刘尚玉曾两次走出房间,李新亮也曾到锅炉房打过开水,徐华庆完全可以利用这些空当逃跑。

  在整个“非法拘禁”过程中,鄂松“涉罪”的事实只有两点:一是开车去取徐华庆所称的“9万元钱和

房产证”,车子被砸后返回招待所(公安机关将田璐璐公司的这辆价值30万元的车子作为“作案工具”扣押至今);二是在安顿好李新亮、徐华庆、刘尚玉,离开房间的时候,他对李新亮说了一句“注意安全,关好房门”。

  鄂松的辩护人戏言,如果鄂松的这些行为都构成犯罪的话,那真成了济南司法机关的“绝顶发明”。

  在7月22日的审理中,徐华庆的妻子和3个女儿向3位被告人提出27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同寻常的“非法拘禁”案,经过了长达8个多小时的连续审理,决定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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