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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男子利用信用卡诈骗54万余元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5日14:02 宁夏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宗时风)备受社会关注的福建省安溪人苏木全、苏朝山、王金界3人在银川利用信用卡诈骗多人钱财一案日前由兴庆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有利用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0年、6年,并被处以一定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初,被告人苏木全、苏朝山在银川市商业银行西塔支行以谢某某、张某某的身份证开立两张商业银行卡,并通过电话银行查询系统,将储户杨某某的现金102900元在ATM机上转入谢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卡,后苏朝山在银川市商业银行取走现金98000元交给被告人苏木全,余款由苏木全在ATM机上支取,得款后苏木全分给苏朝山5000元。2006年8月17日,苏木全通过电话银行查询系统,对测试成功的银川市商业银行储户的李某某、杨某某等人银行卡克隆,并指派苏朝山、王金界前往银川取款。二人到达银川后,利用苏朝山在厦门购买的石某某、谢某某、池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在银川市商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办理银行卡,于2006年8月18日将储户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钱财转入上述银行卡,由苏朝山提取184758.60元,王金界提取107000元,共计291758.60元,苏朝山从中自行拿走40000元,将余款交给王金界。案发后,从王金界处追回赃款6980元。200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苏木全通过电话银行查询系统,对银川市商业银行储户吴某某等31位储户的银行卡进行克隆,并于同年8月18日,先后在福州市、厦门市、南安市、安溪县等地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骗取现金共计153740元,挥霍。案发后,追回赃款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木全

信用卡诈骗作案总数额为548398.60元,被告人苏朝山参与信用卡诈骗作案数额为394658.60元,被告人王金界参与信用卡诈骗作案数额为291758.60元。法院认为,3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3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故做出判决:被告人苏木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苏朝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金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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