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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卖MP4给12岁儿童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8日00:59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郝涛)12岁的小明在某商场买了台MP4,其母宋女士发现后,将该商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等损失并公开道歉。目前,丰台区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原告宋女士称,2007年4月30日,某商场青塔店向其子12岁的小明出售了一台价值2600元的MP4。该商场以无法看出小明的实际年龄为由,向未成年人兜售产品。他们不仅没有向小明作善意提醒,事后也未尽向家长告知的义务。当小明将MP4送往该商场维修时宋女士才知道此事。

  律师说法

  2600元MP4超出儿童消费能力

  北京元泓律师事务所曹旭升律师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效。

  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曹旭升律师认为,2600元购买一台MP4,这显然已经超出了一个同龄人的正常消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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