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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商城如厕遭鼠咬获赔六百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8日02:52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 陈燕燕

  通讯员 赖艳萍

  本报讯 陈小姐在永安某商城逛街,不料被商城公厕里的老鼠咬了一口,她要求公厕的管理方赔偿遭拒绝。近日,在永安市工商局的协调下,商城物业管理方赔偿陈小姐医疗费600元。

  17日下午,陈小姐在这家商业城的二楼购物时,到该楼层收费公厕,付两角进去如厕,她准备走出公厕时,突然从公厕角落里蹿出一只老鼠,朝她的右脚大拇指咬了一口。

  陈小姐瘸着脚,找到该公厕的负责人,对方称公厕归商业城的物业管理,他只是受雇于物业,陈小姐应该找物业管理方索赔。

  陈小姐只得先赶往

医院清理伤口,并打疫苗进行治疗,花了近六百元。随后,陈小姐的家人找到该商业城,可经多次交涉,商城管理方都不理不睬。陈小姐便向永安市工商局投诉。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找到该商业城的物业负责人。可负责人表示无奈,他说,该商业城一楼开了多家饮食店,而且一些商家在仓库里堆积了很多货物,这些都利于老鼠繁殖;作为

物业管理方,他们采取了多种措施灭鼠,但都没什么效果。

  执法人员认为,陈小姐上该商城消费,享有消费安全权,她在公厕被老鼠咬伤,公厕的管理方侵犯了她的消费安全权,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最后,经执法人员调解,该商城物业管理方当场向陈小姐赔礼道歉,并赔偿陈小姐医疗费用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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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安全权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佘雷介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其中包括人身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以及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保证消费者不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当消费者安全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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