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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被老师体罚致精神分裂获赔9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9日07:36 江南时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姬广勇 黄敏 记者 殷文静) 近日,江苏省铜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中学生因受到老师体罚导致精神分裂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学校最终赔偿该学生9万余元。

  赵某是新区红星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去年9月27日,班主任发现有一打火机从赵某身上掉下来,即怀疑他抽烟,让他交代打火机的来源。因赵某不愿交代,班主任便很生气。据赵某家人诉称,老师先用木棍击打了赵某的双腿,致其双腿伤痕累累,然后又让他头顶着书,手抱着头面对着墙蹲在一个小凳子上,老师下课后又抓住他的头向墙上撞,当天晚上不让他睡觉,站在宿舍外面直至深夜1点,才让他回去写检查,次日,由于老师认为赵某的检查不深刻,继续让其头顶书,手抱头,蹲在小凳子上,不让上课,这样持续了3天,赵某终于无法忍受折磨,于9月30日早晨离开了学校,下午4时左右回到家中,便闭门不出,精神已接近崩溃。

  红星中学辩称,根本没有老师抓赵某头部向墙上撞击和整夜不让赵某睡觉的事实,初中一年级共168名学生,赵某名次为158名,由于其成绩差,老师对其加强管理,也是一种善意的行为,虽然采取的措施不当,用小木棍敲打了赵某的小腿,并对赵某进行罚站,但绝对不是折磨的手段。

  赵某在家休息几天后,依然行为怪异,胡言乱语,病情加重。10月5日,赵某父母携子前往徐州市精神病院就诊。入院后,赵的病情经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住院治疗1个半月后回家静养,根据医嘱尚需治疗3至5年。赵的父母几次与学校交涉,学校坚持认为,是赵的体质导致精神分裂,与学校的行为无关。赵某的父母于今年1月17日,将新区红星中学告上法庭。

  庭审中,经被告申请,徐州市精神疾病

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作出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结论为:赵某患有分裂样精神病;其被体罚实践为本病的诱发因素。

  铜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教育是学校的职责,而在这种管理活动中教师的行为必须理智、合法。本案中,由于赵某本为健康少年学生,教师对赵某的体罚行为,致其诱发分裂样精神病,对此红星中学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红星中学给付赵某住院期间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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